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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取得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取得时效的占有人须有为自己所有或为自己的主观意思 ,不以善意为必要 ;占有人必须公开地、和平地、持续不间断地占有 ;占有的客体范围是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但排除不可转让的物以及某些或依其权利性质或依其表现形式或依其行使特点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权利 ;占有的时间依不动产、动产应有不同规定。 相似文献
132.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设置标准过高 ,实质是将实体判决要件等同于起诉条件以及诉讼开始的条件。为此应当改革起诉制度 ,将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相剥离 ,实行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和实体争议审理并行的“二元复式结构”。在改革起诉制度的同时 ,法院内部机构也应当调整 ,取消现行的“立审分立”原则 ,不再设立立案庭。 相似文献
133.
王媛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107-110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重塑在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若干种方案中 ,文章一方面肯定相关立法的进一步修订的做法 ,另一方面反对盲目的引进小额诉讼制度 ,主张借鉴国外简易判决的做法 ,与现行民事简易程序一起构成我国广义的民事简易程序系统。 相似文献
134.
谢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4):77-79
“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促使我国形成“三法系、四法域”的独特法律体制。自然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 ,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关系到其所从事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四法域有关这一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 ,并且在属人法的确定上亦有所不同 ,本文通过对四法域法律制度的比较 ,以及对属人法理论的换位思考 ,试探讨解决这一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 ,并结合《民法典 (草案 )》第九编的有关规定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35.
郭林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4,(2):40-43
当前,我国各级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公式化、概念化现象十分严重.写作个别化的裁判文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良方.裁判文书是理性和情感的二元统一.对同一案件,不同的主体对之进行理性和情感的观照,观照的后果呈现出极强的个性色彩.用语言将这种具有个性色彩的观照结果表现出来,这便是个别化的裁判文书.一个好的裁判文书,应该做到理性和情感的个别化. 相似文献
136.
“当判则判”与“调判结合”——基于实务和操作层面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137.
刑法学发展至今貌似精巧,但理论构造似乎离生活常识越来越远,使得理论与公众的规范感觉、认同感觉之间的分歧很大。刑法研究无论走何种道路,可能都面临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哪些是常识性的东西,亦或哪些是生活经验上特别值得重视的东西。刑法学回归常识主义,要重视两个问题:一方面,刑法本身对社会有什么益处?或者刑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另一方面,刑法学回归常识主义,是否有可能性?亦即使刑法学和生活常识接近,或者尽量回归生活常识、尽量让公众能够去认同是否有可能?如果有可能,则其出发点或者基点是什么?常识主义刑法观对于欧陆刑法学会给予特别关注,强调跨文化的刑法趋同性,肯定了通过刑法保护社会中通行的规范关系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38.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3条的诠释与解读——以鉴定意见审查判断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10年7月1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正式实施,该规定第23条明确规定了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时应当着重考察的若干事项。鉴定意见作为现代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之王”,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甚至在死刑案件中扮演着“一纸定生死”的角色。通过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3条的诠释与解读,进一步明确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中的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及证明力,有助于切实保障案件裁判的司法公正、维护案件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9.
杨得兵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106-109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为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却主张,业主作为甲方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开发商,开发商作为乙方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责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因此,此二者在合同当事人问题上就产生了分歧。然而,无论从学理上分析,还是从实践的层面考察,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均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0.
徐同远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物权法第28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引发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法律文书在类别上是形成性的。在现行法上,符合这个要求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分割共有物的法律文书、撤销有关物权变动合同的法律文书、撤销诈害债权行为的法律文书以及撤销特定情形下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变动物权的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和依照情势变更规则解除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就履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确认该合同无效或该合同的解除作出的法律文书都不是形成性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