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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王明星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6):28-33
所谓刑法的有限性,是指刑法的调控范围以及刑罚手段的运用是有限的,而不是无穷的。具体而言,刑法的有限性又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触角的有限性,二是刑罚发动的有限性。所谓刑法触角的有限性,又称刑法调控范围的有限制性,是指刑法调控的对象必须是在行为人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罚发动的有限制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的条件上:第一,刑罚发动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有刑事案件的发生;第二,刑罚发动的实体法条件是刑法的规定性,该条件通常需要通过"罪刑法定的要求"和"犯罪构成要件的限制"两个方面来实现;第三,刑罚发动的程序性条件是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与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52.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贵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改良大陆法系常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扩大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构建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753.
法律推理前提之获得又称为法律发现,一度被视为是心理学的研究议题。但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发现毕竟为法律证立提供了逻辑起点。而且,探究法律前提获得的机制还可以为人们提高在证成的脉络中提炼证成要件的准确性与效率。我们没有理由放弃对法律发现的深入探讨。法律前提的获得虽然可以从思维与推理的双重加工理论这一新近的心理学研究成果进行普通的阐释,但更要从能够体现法律领域特点的法律认知上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754.
郑祥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2):47-51
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正确行使监督权,应根据被监督的三机关的性质和特点进行监督,其界限是既保证三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又使国家权力机关不失职不越权。这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55.
于淑妍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2):92-95,107
现代社会任何权力都必须有制衡和监督,对审判权的监督实质上是对其是否合法行使进行监督.法院裁判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是对法院裁判进行监督的前提.民事检察监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制度,应通过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规范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关系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756.
于泓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3):25-28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即,对外交往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展,特别是与大多数人相关的民、商事关系将在数量、种类上大大增加,国际私法的适用亦必将越来越普遍.与此相对应,中国学术界对于国际私法的研究也面临更多的挑战,而关于调整对象和范围的问题则是其中最根本的一个. 相似文献
757.
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由权力到权利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是当事人自行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刑事和解权在一定领域内应当视为被害人的一项应有权利,国家在该领域内的部分权力让渡可以看作是被害人应有权利的回归。刑事和解只适用于涉及个体权益遭受侵害的犯罪,需要通过对故意与过失、轻罪和重罪的界分,来确定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758.
企业环境责任制度体系之重建——以循环经济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传统的企业环境责任制度中责任主体仅局限于生产者,责任内容以"污染的事后治理"为主,政府的管理方式直接而单一。在循环经济模式下,企业的环境责任应从生产者延伸至原材料提供者、产品设计者、加工者、包装者以及负责废弃物的运输、处理的企业等多重主体。而为了促进企业积极承担环境责任,政府应改革管理方式,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重视事前监督并协助公众有效地行使环境信息知悉权与环境事务参与权。 相似文献
759.
民事强制执行权是指民事执行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的,迫使债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以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权力。民事强制执行权包括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这两种权力反映出民事强制执行权兼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审执合一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应进行分权运作。 相似文献
760.
谢文哲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2):101-109
法官阐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阐明的行使问题更是诉讼中活的机制和力量。随着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和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主张我国民事诉讼应当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成为理论和实践的主流,阐明的行使及其范围的问题确需给予更多务实的关注。阐明行使应当存在着一定的限度,对行使之范围的理解要从时间(包括时机、程序、阶段)和内容等多个角度来把握。文章针对我国国情提出阐明行使之范围的具体化的内容,并从相反情形划出法官阐明应当避免涉足的范围。虽然司法实务中阐明行使标准很难掌握,但由于阐明的行使对当事人权益的实现有着较大的影响,故此本文也顺带提出了赋予当事人对法官不当行使阐明的相应救济手段和程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