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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关于确立我国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阿桑 《现代法学》2004,26(3):62-67
本文通过比较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中间判决制度的内容和特点,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这种制度的利弊,探讨了确立我国中间判决制度的可行性、意义以及制度设计上的意见。  相似文献   
82.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没有救济的空间 ,现代法治要求“有权利必有救济” ,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各国普遍重视基本权利保护和司法救济穷尽的趋势下 ,我国将特别权力关系纳入行政诉讼是大势所趋 ,我国相关领域的观念和制度亟待更新和完善。当然这其中并非全属立法的问题 ,也有法律解释的问题  相似文献   
83.
论纠纷的可诉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敏 《法律科学》2003,(1):73-79
纠纷的可诉性是实现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的逻辑前提 ,纠纷可诉性的广度反映了裁判请求权的实现程度。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务界关于纠纷可诉性的标准或依据及范围的理解限制了裁判请求权实现的空间范围。纠纷可诉性的标准应当为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而并非限于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纠纷可诉性的范围包括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受民事法律保护的应有权利受到侵害引发的争议、宪法权利受到私法主体侵害所引发的争议。  相似文献   
84.
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采用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来说明,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得到证明的,但是 判断标准应该如何来界定却是个难题。本文认为,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可罚的违法性的标准应包括构成要件 阻却和违法性阻却两个方面。构成要件阻却包括质的相对性和量的轻微性,违法性阻却包括目的的正当性、 手段的相当性、法益的衡量、危害的轻微性、行为的必要性与紧急性。  相似文献   
85.
对司法鉴定领域开展科学、有效的分类,进行统一规范的能力范围表述,有助于建立完整的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能为司法鉴定机构合理规划组织结构、准确定位发展方向提供指引,也能为司法鉴定行业管理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提供帮助。对该领域分类和能力表述开展国内外比较分析,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性研究。目前我国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分类方法尚未统一,与国外法庭科学认可分类方法相比,尚有部分项目未纳入分类范围之内;国内能力范围表述在目的、方式、详细程度上与国外相比亦有不同。本文对国内外行业管理组织和国际权威认可机构司法鉴定领域分类及能力范围表述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解析其内容及差异,并提出了制定司法鉴定领域分类国家标准、扩展司法鉴定领域分类内容、适时调整司法鉴定能力范围表述内容等建议。  相似文献   
86.
我国《侵权责任法》不应满足于只是列举医生告知义务的范围。以患者为导向、面向“实质性”信息的一般性信息告知标准应成为我国立法的发展方向。应避免概括地让医疗专家鉴定“医生是否违反告知义务”、“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化解为法官对一系列具体因素的综合考察。“医学判断”与“一般人知识”的区分有助于厘清哪些具体事项有赖于医疗鉴定,哪些具体事项应归入一般人(包括法官)的知识范围而不需要请医疗专家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对象仅限于常人知识不能及的医学专业问题。  相似文献   
87.
教唆犯的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犯未遂的范围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8.
近十几年来 ,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 ,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及对程序独立价值的重新思考和定位。所有这些使我国过去审判和实务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顽疾得到了革除 ,提升了当事人对民事程序进行的主导权和决定权。但是对于作为终结程序运行的民事判决及其存在的问题却鲜有人论及。  相似文献   
89.
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早已提上了议事日程。作为民事裁判文书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判决书要做到无懈可击 ,就必须充分说理。说理的关键是证据。在民事判决书中只有充分反映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举证 ,质证和认证过程 ,才能防止暗箱操作 ,增强审判的透明度 ,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达到改革的目的。  相似文献   
90.
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陈兴良 《法律科学》2006,24(3):72-81
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于德国,其形成是心理责任论向规范责任论转变的历史过程。应该承认狭义的期待可能性概念,期待可能性的征表只能是外部情形的异常性。期待可能性不是主观的事实性存在,而是责任之规范要素。应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考虑其作出意志选择的可能性,因而以行为人标准作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是正确的。期待可能性错误既包括法律错误,也包括事实错误,是一种独立的错误类型。责任,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责任的故意分为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意志,其中违法性意志就是一个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问题。所以,期待可能性是一种积极的责任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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