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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海洋法公约与南海领土争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产生以来,原先存在的南海主权争议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趋复杂化,其原因与海洋法公约中一些无提及的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论述了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岛屿、岩礁、群岛国、群岛水域等问题对南海领土争议的种种影响。  相似文献   
892.
耿卓 《法学研究》2022,44(1):52-69
法律要求和实践需求提出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地性转换的改革命题。集体建设用地向宅基地的地性转换,是突破制度制约和摆脱观念羁绊的改革举措,具有重要的政策价值和实践意义。地性转换有其伦理基础和历史基础,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规范构造亦为地性转换奠定了制度基础。从实践发展来看,地性转换具有间接性、模糊性和非正式性的特点,可以划分为自发自为阶段、严格管制阶段、“三块地”改革阶段和新一轮改革阶段,其中蕴含了值得挖掘利用的制度资源,可以为未来发展提供启发和参考。地性转换应坚持底线思维,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节约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尊重基层实践,突出分类施策,注重改革协同。我们可以从地.性转换的决定主体、内容和程序等方面明晰其制度要点,为实现农民户有所居的改革目标提供理论方案。  相似文献   
893.
谢潇 《法学》2022,(1):128-142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构造为可供继承之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非农户,而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既可为户主单独所有,亦可为户内全体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份额。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所规定之"一户一宅"原则,继承人不得通过继承取得两项及以上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可借由宅基地使用权份额之继承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后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继承人以宅基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或者超过标准部分的宅基地为限取得宅基地法定地上权,或曰宅基地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负有给付适量土地使用金的法定债务。  相似文献   
894.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如何让土地整治更好助力农业现代化,涌现了一些模式创新的典型。广西在“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的基础上,将土地整治与社会参与、重大工程、扶贫等因素结合,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与农村发展。  相似文献   
895.
福建龙岩与江西赣州区是原中央苏区,地处农林复合经济区、红壤区和生态脆弱区,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妥善处理生态与发展的矛盾、化解农地与林地的利益冲突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本文以农林复合经济区口粮田建设调研为基础,分析了中国红壤区的资源特征,研究了粮食主产区建设与非主产区建设,生态退耕与耕地开发,崩岗治理与冷浸田建设和低效林地改造等问题,最后提出了系统推进土地质量建设,发展省力农业,加强农林经济复合区口粮田建设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896.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有关决定,从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权能;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权能;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赋予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等五个方面,阐述了作者的观点和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897.
陈小君 《法学研究》2014,36(4):4-25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被视为新一轮农村制度改革的政治宣言,同时也应接受法学的审视。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基础在于"三个坚持",重心在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亮点在于通过有效利用集体与农民财产自身的增值功能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突破和创新点在于保障农民有机会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及赋予农民更多更实际的财产权益。当然,《决定》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释为独立的经营债权和承包物权而允许设定抵押担保的仅为经营权,以及通过赋予农民房屋所有权处分权能而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地分离的制度创新,有待辨析。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观念应是坚持法治原则的底线思维,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权利本位思维,坚持以整体性思考为工具、以构建权利制度为目标的体系化思维;逻辑进路应是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化。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制度框架应包括: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合理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成员房屋财产权的处分条件,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法规则,通过立法建立集体成员权制度并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提供依据,还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之权利。  相似文献   
898.
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罗马氏族集体土地制度相似,糅合了公法层面的治理功能、生存保障功能以及私法层面的市场化私权功能,对集体土地上承载的这三重功能进行区分,是解决现今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论前提。集体土地最初作为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经济的一种政治性安排的法律治理结构,强化了农民与集体基于土地的身份关系,把保障集体内部成员的生存作为首要价值目标,并强调土地利用的平等性。集体所有模式还导致了"成员权"与"公民权"这双重身份的重叠与抵牾,这实质上反映了集体土地上保障功能与市场机能的冲突。随着农村治理结构的转变,集体土地所有权逐渐转变为具备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权规范,立法上应对集体土地的"初始分配"与"自由流转"两个阶段进行适当区分和切割,而非将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理念同时混同在一套农地制度之中。  相似文献   
899.
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公共目的是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基础,但各国土地征收公共目的具体制度各不相同.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美法日三国,从土地征收公共目的的立法界定、具体认定和法律救济三个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其显著差异与共同经验并存.这些共同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900.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征地领域的纠纷日益增多,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于我国司法救济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因而凸显出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性。目前构成我国行政解决机制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信访等制度的设计还存在法律效力和程序保障不足等问题。因此,应完善各种行政救济途径、构建科学的行政救济体系,建立行政救济机制与其他救济机制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行政解决机制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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