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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浅议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闫卓玲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50-55
信息不对称是证券市场普通存在的一个现象,它的存在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并阻碍其健康发展,损害国家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值得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22.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上市公司基于寻求信息租金的逐利性考虑,存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由于立法不够健全和上市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还存在着较多不规范性问题,因此,从立法、执法、司法等角度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鼓励、保护和监管是有效引导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效运作的制度条件。 相似文献
123.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台湾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前,其金融监管体制采行的是多元监 管模式。相应地,对金控公司实行的是多元监管和机构监管。由于这种监管体制存在明显的制度缺 陷,难以适应金融自由化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和金融集团增加后的监管需要,为此进行了循序渐 进的金融改革。而台湾完善其金控公司监管机制所走的路径和美国大体是一致的。改革后,台湾在 金控公司的监管方面逐渐构建起具有自身特色的监管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一元化监管、准功 能性监管和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至于其对金控公司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金控公司的市场准入条 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等方面;此外,台湾还借鉴了美国的加重责任制度以补充监管的不足。 尽管其监管体制还面临诸多不足,但成效渐显。 相似文献
124.
谢杰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2):72-79
国家出资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确认不限于委派,更应强调国有资本代表权的授予。任命主体也不限于国有单位,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可以对国有资本运作的公务权力授权。国有资本控制公司中具有双重身份人员的主体认定,实际上无法根据其利用职务便利的性质进行研判,而应从国有资本是否实际受到侵蚀或实际损害的结果角度予以审视。 相似文献
125.
126.
闫永黎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4(5):105-110
财产权限制措施是针对财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所采取的侦查行为,其客体包括作为犯罪之物、作为证据之物和可为财产保全之物,具有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社会保全的功能。从财产权限制措施的功能出发,厘清财产权限制措施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之间的关系,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财产权落到实处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127.
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政府有限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作金融与政府监管存在内生的冲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独立自主性决定了政府对其监管应当是有限的。除非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由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监管,互助社的设立、管理与运行应当主要留给社员自行决定。实际上,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其自主制定的章程,依靠当地的习惯规范以及互助社自身的特有优势,可以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因此,就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模式改革而言,我国当前银监会的监管职能需要收缩,监管的范围要改变,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自我管理能力也需进一步加强,但这些均需纳入法律的框架中。 相似文献
128.
伦理融入法律促使法律制度蕴含人文气息而富有长盛不衰的生命力,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安身立命的前提性基础,有限责任的伦理决定了公司法的伦理内涵与人文精神.历史上的有限责任初显可能是出于经济需要,而有限责任旺盛的生命力则必然有其伦理性依归,有限责任制度化、规模化发展的本身体现着公众的伦理抉择.有限责任经历了从初期的个体间约定责任的民法选择到法律认可并予以制度化适用的商法选择,这个过程是伦理域内信任到信用的伦理过程,是契约自由和经济理性发挥能动性的过程,因此,有限责任的进化历程是人类衡平各方利益的伦理化进程. 相似文献
129.
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在现实中得到了积极应用。我国的公司面纱刺破率明显高于国外,而且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很多案件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而且这些地区的刺破率整体上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目前所有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都针对股东数量很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而且股东人数越少,刺破率越高,涉及一人公司的面纱刺破率高达100%。与理论预测不同,我国涉及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案件在刺破率上并没有明显不同,而且在公司集团场合的刺破率不高反低。混同是最为常见的刺破理由,其中财产混同又适用最多,导致的刺破率也最高。 相似文献
130.
法律现实主义者十分关注法律的回应力。按照法律回应力的分析工具,最佳的公司法模式是有很强"回应性的公司法"。全球公司法的回应力模型可以区分为私人方向的回应模型和公共方向的回应模型,中国大体居于一种中间主义的状态。公司法的回应力取决于利益主体的识别、利益机制的设计以及回应成本、回应时机的考量。按照法律分工的模式,中国公司法的回应力应更集中于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管的利益调整,淡化其他的回应需求;要细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层次;在回应成本和回应时机上进行改良,强化立法性、民间性、司法性回应机制,成立公司法改革检讨委员会、承认公司内部解决纠纷的能力、成立专门的公司法审判庭或者商事法院、促使裁判文书公共化。不同的公司法回应力政策会产生不同的系统性效应,导致不同的"习惯性沉淀"。要使沉淀的"法律资本"有用武之地,公司法必须持续保持其回应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