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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德国、法国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和法国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不但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还有效地维护及修复了医患之间的信赖关系。目前,出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正在探讨如何构建和完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制度,德国和法国的经验给我国带来了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612.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关乎到能否有力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因而成为医学界与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本文中,笔者将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以及今后立法趋势等方面做出阐释与论述。 相似文献
613.
目的探讨涉及患者死亡医疗纠纷的过错成因,分析其司法鉴定的切入点。方法收集了涉及患者死亡且多次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例24例,从一般情况、科室分布、责任程度划分以及差错分析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结果此类案例在技术方面存在患者自身疾病隐匿、接诊部门处理过程简单、科室之间配合不力、紧急情况下措施不果断等问题。此外,告知义务的履行、转诊时机把握以及常备抢救设施的维护等管理方面漏洞也是医疗纠纷的多发环节。结论本文可为进行此类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提供帮助,也为避免纠纷的发生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14.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法官对鉴定结论的依赖性造成了目前医疗鉴定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医学医疗鉴定共存的二元化局面。侵权责任法在民事赔偿上否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提出以医疗损害责任为核心的民事责任制度,使医疗鉴定面临了新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和法医学医疗鉴定机制都存在种种缺陷,不能完全满足侵权责任法对医疗鉴定的新的需求。无论是鉴定结论的固有属性还是侵权责任法的新的技术内容都要求对现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进行改革,建立起符合《侵权责任法》要求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615.
医疗侵权过错司法鉴定之缺陷与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要件事实涉及医学专业知识,法官通常委托司法鉴定人进行侵权“过错”与“因果关系”鉴定。然而,司法权之公权性决定了在诉讼中法官垄断案件的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法官只能将部分医学专业事实委托司法鉴定人进行事实判断,司法鉴定人绝无权认定属于法律事项的当事人的“过错”,唯有法官有权进行“过错”认定。因此,在医疗侵权民事诉讼中,法官的法律适用权与司法鉴定人之医学专业事实判断权应当协同进行“过错”认定。 相似文献
616.
现代科技发展使大量新的技术和产品在医疗诊治中广泛运用,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致使医疗意外损害发生的机率大幅上升,在不可归结于医师和患者等方面的原因而造成对患者合法权益损害的情况下,同样要得到相应利益的补偿才合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故社会必须建立一种能合理而迅速地分配责任风险、消化损害的国家补偿机制,以实现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617.
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危机与改革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法官对鉴定结论的依赖性造成了目前医疗鉴定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医学医疗鉴定共存的二元化局面。侵权责任法在民事赔偿上否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提出以医疗损害责任为核心的民事责任制度,使医疗鉴定面临了新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和法医学医疗鉴定机制都存在种种缺陷,不能完全满足侵权责任法对医疗鉴定的新的需求。无论是鉴定结论的固有属性还是侵权责任法的新的技术内容都要求对现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进行改革,建立起符合《侵权责任法》要求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618.
赵新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6):150-155
综观我国现行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医患双方协商多隐含非公平、非自愿成分,卫生行政调解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民事审判的权威与效率难以实现,而医疗责任鉴定的公平与权威备受质疑,因此,该机制不能适应妥善处理医患纠纷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发展及运行表明,多种性质、功能、程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其运行空间,且能形成功能互补,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具备的意思自治、非对抗性、开放性等特点决定其对处置医患纠纷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重新架构与配置我国医患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的设想为:保留但限制医患双方自行和解,设立医事仲裁和医患纠纷第三方专业调解制度,以医、法结合的原则对医患纠纷的审判及鉴定机制加以改进,并建立审判机关与鉴定机构在医疗事实认定与过错责任确认方面的协同机制,形成多元化机制并存、互补的良性结构。 相似文献
619.
论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具体内涵应遵循医学依据而非刑法学依据,同时应把握"二维"标准首先,是<条例>和新<标准>中的一级乙等和二、三级医疗事故;其次,事故参与度必须在50%以上(不含50%). 相似文献
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