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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构分析是正确理解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基础。自97《刑法》颁行以来,对其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所以争论不断,实践的复杂性和理论上对其主客观方面的认知不够明确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其从主客观构造体系、立法背景等诸方面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252.
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6):33-35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值得研究。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判断时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驾驶非机动车为标准。司法解释肯定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应予正确适用。指使者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不能以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论处,而是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如果是指令肇事者将受害人转移到他人不容察觉、无法救助的地方,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则与肇事逃逸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253.
张利军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5(3):51-52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道路交通建设新形势,依靠科技提高工作效能正成为各地交通管理的必然趋势。河北省交管局参考国内外有关ITMS的研究理论及相关技术,在各地建立了ITMS,以期为各市提供交通安全预防对策,提高通行效率,缓解交通堵塞,改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提高行车安全。 相似文献
254.
一般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责险)乃是加强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进而赔偿交通事故受害者损失的事后补偿机制。但却常常忽略该制度在积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及损失方面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事实证明,导致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交通行为参与人的过失因素,因此促进人们交通行为的谨慎与规范是改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根本出路。鉴于人“趋利”的本性,强制三责险可以通过合理设置责任限额,实行弹性费率等手段,利用经济杠杆有力地推动当事人规范其交通行为,进而保障交通安全。 相似文献
255.
文章以2007年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件为例,结合该区的具体情况分别从参与交通活动的人员、车辆、道路以及交通环境四方面要素,分析了影响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点意见,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相似文献
256.
257.
周雪艳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2):20-24
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将交通肇事犯罪不仅规定在刑法典中,而且规定在一些行政法规里,对该类犯罪的处理方式也形式多样化。相比较而言,我国立法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规定存在缺陷,有必要修改我国的交通肇事罪,将逃逸行为独立出来,以不救助罪论处,这既有助于理解交通肇事罪,而且更易于处理指使逃逸行为。 相似文献
258.
为了提高我国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工作水平,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人才规格和培训内容进行了研究。通过实际调查,案例研究等手段,结合培训教育理论,分析了我国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特点,提出了交通事故处理岗位人才需要法律、技术和群众工作等综合工作能力,并根据岗位特点设计了培训内容和方法,对在职民警进行了培训实践活动。该项研究结果可为我国交通事故处理民警职业规范化建设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59.
260.
畅欣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2):121-122
文章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剖析,从逃逸致人死亡相关观点入手,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