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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专利权质押是知识产权转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强调自主创新的今天,它的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专利权质押的实现是专利权质押的重要环节,它关系着质押权人利益以及专利权价值的实现。本文针对专利权质押的实现探讨专利权质押的具体制度,并对其提出问题和建议。  相似文献   
222.
历史上各国都将商业方法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予专利保护。随着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State Street Bank案中彻底废除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只要发明具有实用性即可授予专利。与美国不同,欧盟在承认商业方法专利性的同时,仍强调发明的技术性,只有具备"技术特征"、作出"技术贡献"的发明方授予专利。根据我国的专利传统和产业发展水平,一方面应借鉴欧盟坚持"技术特征"的资格要件,另一方面以发明整体"非显而易见性"作为创造性标准,同时还应完善商业方法专利授予程序,以堆护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223.
刘鑫 《法学杂志》2018,(2):132-140
职务发明投资主体的多样化和管理机制的多元化直接推动了权属机制从法定向约定的转变。多样的投资主体导致了法定权属的效果不佳,日益多元的管理机制则推动了约定权属的范围扩张。为适应职务发明创新模式的变化,应以最新出台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为基础,一方面扩大约定权属的适用范围,并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在保留法定权属的前提下,改采"雇主优先"和"雇员优先"并存的法定权属模式,与约定权属相衔接,实现职务发明权利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224.
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作为我国专利法上一项新生的侵权抗辩事由,在实施中尚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通过追溯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的起源和发展,考察主要国家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制度的具体内容,分析了我国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在实施中将面临的困惑,并从适用范围、专利补偿期限、专利链接制度三方面入手,对我国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以期能充分实现专利药物制造商与仿制药物制造商、药物制造商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225.
专利申请权是权利人就某项尚未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出现,但对于专利申请权的含义却没有明确的界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专利申请权内容丰富,既有程序性权利,也有实体性权利。  相似文献   
226.
袁锋 《知识产权》2020,(1):79-96
专利制度演化规律向来是专利制度研究的难点问题,而演化经济学中的制度演化理论对专利制度深层次演化动因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分析工具。威尼斯专利特权和法国专利私权制度的历史演变验证了这一模型的解释力和可行性。在不同历史阶段,由于技术、经济和文化的耦合程度不一样,专利制度观念可能呈现不同的形式,但专利制度变迁的主角永远是那些根植于制度框架作出反应的、具有权势优势的行为体。他们基于各自的利益目的构造和形塑了具体制度的内容和制度变迁的方向。  相似文献   
227.
药品专利审查和新药注册制度的链接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本 《河北法学》2007,25(12):76-78
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内,目前我国十分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药品专利审查和注册管理制度的不匹配,不完善.提出要将药品专利审查和注册管理进行制度链接,必须同时在专利立法中进行防范有关注册时出现专利纠纷问题的制度设计和在药品注册立法中进行有关专利链接制度的设计.  相似文献   
228.
在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放缓而高科技竞争愈发激烈的背景下,有关专利权滥用认定尺度的争议凸显迷离和重要.但是,作为研究根基的专利请求权和保护期滥用行为认定范围问题,理论尚没有统一,不同国家的操作原则莫衷一是.调查发现,滥用专利权行为不仅发生于垄断性专利中,更多地隐现在专利授予和执行的过程里.而且,专利战现象不仅仅限于中国,是全球性技术竞争的衍生品.无法回避的是,我国对于专利请求权和保护期滥用争议的认定范围,应当采取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广义外延,将专利滥用的认定和规制贯穿在专利保护战略的整个进程之中.  相似文献   
229.
技术创新法制主要涉及专利法和相关竞争法。在我国的专利法即将修改、反垄断法已经实施的新形势下,我国现有的技术创新法制将面临总体上的重构,鉴于该重构异常复杂,我们有必要从法理学的视角进行较深入的思考。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考察相关的哲学和经济学根据,我们认为:我国技术创新法制的重构应坚持"社会本位"的立场,以维护与技术创新有关的社会性创新、社会性竞争以及消费者福利等社会利益为根本任务。而该定位要求:专利法应通过修订回归于社会本位,也就是要确立"准弱化"的专利法;相关竞争法应强化其原有的社会本位,也就是要确立"最强化"的相关竞争法;二者皆以增进消费者的经济福利为最终诉求。  相似文献   
230.
李华  何艳珍  孙广丽 《河北法学》2004,22(6):157-160
在我国专利法中,仅对外观设计专利,在第23条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原则制约?如果对此两类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制约,如何理解适用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属于对专利权的合理使用还是专利权的取得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解决上述问题,就无法分清实践中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和专利侵权的界限,由此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以程序法的视角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协定确立的基本原则为背景,从明确保护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权、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抗辩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的效力地位及保护途径三个方面来探讨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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