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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能与程序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在民事程序中的权限通称为民事检察权。我国宪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区分为守法监督权和执法监督权,前者源于社会治理职能,后者源于公权力制约职能。在民事程序法中,执法监督权体现为监督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而配置的审判监督权和为监督法院执行权的行使而配置的执行监督权,守法监督权体现为监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配置的民事公诉权和为排除当事人和社会干扰法院强制执行而配置的执行协助权或支持执行权。这两类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功能、正当性基础均不相同,因此所针对的主体、适用的客体、启动的条件、运行的程序、救济的方式等等也不应相同。据此,为民事检察权相关规定的解释提供了一些理论基础和导向性意见。 相似文献
132.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类新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是围绕公安应急处置活动而形成的多种要素的有机联系系统,公安机关在遵循应急性原则、比例原则和公开原则的前提下,处置突发事件应做到实时、科学和灵活的决策,及时介入、快速反应,应急性措施、先行处置权的实施和媒体沟通与信息披露,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合作。 相似文献
133.
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主要有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实践中,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职能的发挥遇到一些障碍:案件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水平不高;案件管理的监督职能定位有误区,监督权的范围不明晰,行使方式不合理;案件管理的决策参谋职能没能充分发挥。因此,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完善路径应当围绕着如何破除这些制约因素来展开。 相似文献
134.
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是否享有调查核实权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争论的热点问题。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该项权力的确立,契合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但鉴于法律条文对简洁性和凝练性的内在要求,该规定难免失之原则与抽象。尽管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细化了上述规定,但仍未能涵盖司法实践中可能遭遇的各种困境。应通过保障权力行使线索来源、科学界定两类不同权力行使对象以及健全权力行使法律效果等正当程序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5.
曹红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3,(4):124-126
公文是党政机关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工具。在公文写作实践中,存在着公文写作和处理时思维僵化的现象:格式不统一、滥用文种、照搬结构模式等等,主要原因在于文风不端正、工作中缺少主动性和创新性。改变思维僵化现象的主要做法是学习公文新法规、新标准,并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公文质量,充分发挥公文的工具性。 相似文献
136.
杨临宏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6(6):18-22
行政自由裁量是行政权力的扩张标志,根据不同标准有不同的种类。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虽然它必然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但不给予行政机关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权,行政管理又将无法有效地进行。为防止自由裁量产生负作用,应当从法律原则、立法技术、自律、行使程序、司法审查和相对人参与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控制。 相似文献
137.
《刑法修正案(八)》器官犯罪规定之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新增了一个罪名。该罪名应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罪中的人体器官既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指的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也应包括角膜等人体组织。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与尸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应视其情况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盗窃、侮辱尸体罪。 相似文献
138.
139.
中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发展与预期落差巨大。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强调法院的作用,但法院受限于司法机构的根本性质,存在难以调节原被告力量失衡、对于特定行为无法救济以及救济不及时的问题。相比之下,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资源与权力配置上的显著优势。更重要的是,现代反垄断法执法的不断发展和演化,使原来简单判断是否违法的执法方式向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为目标的管制方式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颁布反垄断指南、广泛采用同意裁决、深入运用经济学分析等都是具体表现。与之相应,当反垄断行政执法占据中心地位时,为了确保其不偏离反垄断法的目标,须建立完善的行政机构内部执法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程序,进行有效制约。 相似文献
140.
刘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1):53-63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应当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监督职能很不健全。应当努力通过立法完善,重新设计我国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程序,拓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参与权,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监督的必要措施和手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