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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与信息的二元保护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能认为人格权编中保护的都是人格权。必须把人格权的概念与人格利益区分开来,从而决定其保护程度与救济措施的差别。另外,从表面上看,虽然看起来都是相同的权利(人格权),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或者说完全不相关的基础之上--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的,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所谓人格权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荣誉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虽然民法典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荣誉权确实不应该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待。总之,人格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个人自由、尊严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法人仅仅享有与自由和尊严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但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实质上不是人格权。 相似文献
272.
通过国家追诉与法律监督的概念、内容、特性的阐述,国家追诉和法律监督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统一性,国家追诉权与法律监督权必须由国家追诉机关兼行. 相似文献
273.
股东诉权是股东实体权益的有力保障,对于维护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各项权益尤为重要。但股东通过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来维护其在公司的利益明显存在很多现实困境与诸多限制条件。诉讼程序本身的复杂与大量诉讼成本的支出使股东维权困难重重。应当从公司制度本身去寻找解决之路,即立法上加强中小股东的权利配置,公司管理上实现两权分离,引进职业经理人制度,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274.
周光清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3):24-27
在和谐社会视野下,服刑罪犯的同居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从理论上说,服刑罪犯同居权是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原则的依据和体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自然延伸。服刑罪犯同居权的实现是其生理上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矫正罪犯,构建和谐社会。服刑罪犯同居权的实现,要从服刑罪犯的受益面与监狱自身的实际相结合。 相似文献
275.
周永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1):64-67
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和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房屋,阻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这种做法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延续,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符,造成农民与城市居民的不公平境遇。应打破身份的限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276.
林新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2):47-51
当满足一定条件时,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具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即提前解约权。该特殊的制度赋予了保险人单方终止保险合同的特权,但实践中其往往会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特定权利相冲突,需要理论和实务界重新审视提前解约权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77.
吴汉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64-66
我国《合同法》借用合同概念对不同阶段的附随义务分别作出规定,并分别针对不同阶段的附随义务,各自适用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和法律责任.《德国民法典》用债的概念对附随义务进行法定化,实现了各阶段附随义务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的统一.这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278.
李娟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71-73
责任保险即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人性是责任保险的一个基本特征,并且是责任保险最本质的特征.只有从责任保险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及其意义的角度出发,才能证明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性是责任保险最本质的特征. 相似文献
279.
田保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84-87
“公司社会责任”诸性质之“责任或义务”说,不足以合理承载其灵魂,而其灵魂托生于“公司利他权”不仅是理论逻辑所必然,而且亦是实践所证明及要求之结论;再者,它之所以能够成为比较优越和正确的理论,不但因为它是被充分的实践所证明了的,并且还在于它具有强大的经济学基础、伦理学基础和颠扑不破的哲学基础这三点确定的永恒平面强有力地支... 相似文献
280.
王兆娜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3):99-103,122
隐私权的产生是人类进步的表现,其存在的价值就是尊重人的个体的独处的状态,防止他人干预自己的私生活。然而夫妻之间,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其最重要的性秘密也不再是隐私,其他引起相对较小羞耻感的事宜也便很难说是隐私。进而由于婚姻的性质,即使法律不赋予一方对另一方诸多事项的知情权,但隐私权与知情权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即使一方没有知情权,在其对另一方进行了某些为了知悉而进行的行为时,其也不应该受到侵权法的责难。可以将其看做是婚姻关系给予夫妻双方的一种"特惠"。但是夫妻一方一旦将另一方的某些不宜为外人道的事情公之于众,并对另一方产生了不良影响,那么他就不再受这种"特惠"的保护,而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