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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苏共传统的执政模式具有权力高度集中、个人专断、滥用权力、决策失误和政治腐败等严重弊端.苏共对其执政模式的改革先后犯下了左倾和右倾错误,从而导致改革的失败.苏共执政模式的衰败是苏共丧失执政地位的重要制度性因素.在新的挑战面前,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必须实现执政方式的转换.在遵循适时、稳定和渐进原则的前提下,变具有强制性、直接性、集权性、人治性的传统执政方式为具有合法性、间接性、民主性、法治性的现代执政方式. 相似文献
72.
随着公司治理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处于公司治理中心的权力配置问题成为研究的热点。以公司所拥有的资源为视角,可将参与公司权力配置的资源分为硬资源和软资源这两类。在对影响权力配置的产权状况、资源结构和性质、资源的集中度等关键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公司价值创造的逻辑,公司权力(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可基本分为一元主导、二元分享和多元共享这三类配置模式。这一研究对公司治理理论和管理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73.
府际关系是一国政府行政体系内的不同层级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以及部门与地区之间的关系,从主体的角度看,简言之就是块块关系、条条关系和条块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国内政府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府际关系的研究成为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74.
公共利益是启动国家征收的前提也是国家征收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的公共利益法律界定模式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完全的列举模式。实践中,具体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应由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定的符合公共决策规律的程序行使。人大可以通过对土地出让金、财政预算的监督,以及行使《监督法》赋予的对社会重大事项的监督权等方式间接控制行政机关“公共利益”的界定权。司法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界定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应在体制上保障其中立地裁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征收纠纷。 相似文献
75.
论侦查权的性质与特征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侦查权在我国被认为是一种司法权,这导致犯罪嫌疑人在认为侦查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无权申请法院进行审查,这对于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是极其不利的。从本质上来看,侦查权是一种执行权,这与行政权是一致的,而与司法权有着根本的差异。从基本特征来看,侦查权在价值与功能、体制与人员以及权力运作方面也与司法权有着根本的差异。 相似文献
76.
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权的运行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发展水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转型时期,警察权的运行状态引起了学术界和公共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警察权的配置是根据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组织形式而界定的,研究警察权的治理问题必须基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框架,坚持从现实社会的需要与可能出发,才能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77.
对刑事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措施。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坚持“侦查中心主义”,重实体轻程序和缺乏正当程序的观念,侦查权严重缺乏中立的司法权的控制。由此导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现象屡禁不止。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对侦查权的控制应该委托给中立的法官,而不是检察官,并建立相应的程序审判制度、程序性制裁措施和改变公、检、法三机关的线形结构。 相似文献
78.
德国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受案范围几乎不受限制。行政法院对行政案件有完全的管辖权,可以主动、全面、深入地审查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般无须尊重行政机关在事实判断方面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不过,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行政判断余地等理论的发展,行政法院对行政主体进行强势监督与制约的格局有所松动。另外,行政法院在判决与执行中恪守权力分立原则。德国行政诉讼中这一权力边界格局的形成,是与其宪政体制、法院分工、法定法官原则、二战后对公民权利的重视以及发达的公法理论等紧密相关的。 相似文献
79.
我国警辅人员的惩戒制度不完善,导致对警辅人员的惩戒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需要从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进行细化研究。警辅人员惩戒制度的建构,既不能全盘地接受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更不能一概地拒绝,而应考虑到该理论在警辅人员管理中的适用性,并确立相应的规则。警辅人员惩戒制度的建构,应当遵循惩戒与职业收益的比例性、惩戒的明确合理性和惩戒的合法性等原则,进而完善惩戒机构的模式、违纪行为的形式和惩戒的种类等各方面的内容。最终,警辅人员惩戒制度的建构,既要有效保障警辅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要实现警辅人员利用的目的。 相似文献
80.
在纠正冤案的意义十分重大。冤案纠正后的受益者首先是国家和社会,其次才是无辜者及其家属。国家应承担纠正冤案的首要责任。我们应当思考、呼吁、推动和营造一个有助于使冤案得以昭雪的制度空间。这种制度空间强调的是,以个人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根本,靠制度本身的力量来纠正冤案,公开更多的冤案文本,鼓励学者们对其成因和预防等问题的研究,保护新闻媒体对冤案曝光和跟踪监督的权利。因此,需要建立冤案的救济途径,给冤案的平反昭雪以制度上的保障。在西方国家,要纠正错案总是存在很大的阻力,但是,总的说来,法治国家的伸冤机制明显优于中国。现有被告人上诉、申诉、检察院抗诉、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昭雪冤案的方式之外,应当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能够主动发现冤案的纠错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