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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杨春桃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20(2):88-94
对比显性侵权,高校隐性侵权因其内隐性、滞后性、不确定性等特征而不易被觉察,但其危害却是巨大的。针对我国高校隐性侵权现状,通过对中国与美国高校大学生权利保障之比较研究,探讨我国大学隐性侵权的归责原则,并提出积极预防高校隐性侵权、寻求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42.
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在我国的研究较晚,尽管近几年来出现了不少与之相关的案例,各界依然没有对其产生足够的重视,然而时代的发展与公众意识的觉醒对个体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问题终于进入公众视野。我国《民法通则》由于颁布时间相对较早,其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指导意义掺入了学者很多推理和猜测的成分,虽勉强说得过去,但毕竟与立法原意无太多关联,直到《侵权责任法》出台,理论界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讨论才真正有了着力点。 相似文献
243.
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是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之一,理论上对此也多有纷争。从我国房地产登记的立法精神以及实践做法来看,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以过错归责为原则的国家赔偿责任。在共同责任形态下,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原理科学分配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形态。同时,应当借鉴国外经验,适当限制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范围,并建立以专项赔偿资金为主体、以追偿和罚款所得为补充的资金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244.
王莉莉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23(1):53-57
探讨严格责任内涵的演变及其存在合理性这两个基本问题,并对影响我国现阶段引入严格责任的因素做初步的分析:从宏观层面,由于两大法系司法理念以及犯罪圈划定的不同;从微观层面,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对被告人负担的加重,重刑主义传统所引发的对犯罪人的负面评价、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乏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原因,我国现阶段还不宜大规模引入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245.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强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1):43-48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对网络用户直接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范。但这两款内容过于原则,需要运用解释论的方法予以细化。第36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要在权利人、社会公众、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达到更为合理的平衡,有待将来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46.
从个人权利到社会责任——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整体主义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造成巨大社会损害的"三鹿"事件及由此催生的《食品安全法》对既有的法观念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以整体主义观念解读,其最根本的变化就是从既有法以个体权利为中心转向以个体对社会责任为中心。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的社会责任既包括积极的、面向未来的"预设责任",也包括消极的、面向过去的,即对已发生的有害行为制裁的"过去责任"。其本质特性在于:它是所有主体都负有的责任,即是人人负有责任;是所有主体在秩序建构中的责任;是所有主体,即人人都可追究的责任。 相似文献
247.
对于不当行为,立法者是选择民法还是行政法进行控制,一般需要考量四个要素:当事人与行政主体掌握的行为风险信息方面的差异、加害人的赔偿能力、索赔威胁大小和行政成本。对于损害小、损害集中且发生率低的日常行为,应选择民法进行规制;对于发生率高、损害大、发现率低、损害分散的风险行为,行政法进行控制的社会效果更为明显。当同时选择两种控制机制时,遵守行政法规一般不构成加害人对抗受害人诉求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248.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会涉及多个责任人,其责任是不同的。食品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他连带责任者也一样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广告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食品安全法》关于销售者的责任规定,有宽纵之嫌;而广告者的责任似乎又过于严厉。为求平衡,销售者、广告者的责任均以过错推定责任为宜。消费者向原材料提供者的索赔,也面临法律障碍。《食品安全法》关于销售者十倍赔偿的责任规定,是“纸老虎”,消费者要胜诉十分困难。农民个人作为农产品生产者,其责任监管十分欠缺,是急需研究和完善的一个领域。 相似文献
249.
介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英、美、日等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结合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和实践经验,阐述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两者关系,指出中国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50.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目的:为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说明书,促进医务人员安全合理用药提供有益借鉴。方法:从法学角度剖析医务人员和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导致纠纷的民事责任,并引用法条加以阐释。结论:在医务人员正确履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医务人员不需要承担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引发纠纷的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则应当为此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