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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韩福恒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2):37-40
十几年来,中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由于对这一新生事物缺乏经验,致使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影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进程。虚假信息、内幕交易等问题导致股价上下巨幅波动,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的三公性。本揭示了中国证券市场近几年来的规范化进程,从信息披露角度出发,结合对违法违规上市公司的解剖,指出现行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期望证券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能给中国证券市场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相似文献
882.
李富民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1):37-41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即将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雇主替代责任的配置有失均衡,不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雇主替代责任,在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应当以雇员执行职务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我们顺应现代立法潮流,借鉴两大法系国家侵权法的规则,使雇主替代责任建构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在规定雇主承担严格责任的同时,规定雇员也应当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考虑其是一般过失,还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应当和雇员共同就其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83.
杜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3):132-135
法院超审限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平与效率。由于法院的超审限而导致诉讼当事人的损失加重时,法院应承担的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颁布后,民事、刑事和行政赔偿都被囊括其中,但三种赔偿机制都不能直接移植用于法院超审限的行为,必须引入司法赔偿的概念,重构一个赔偿机制来解决法院超审限导致的损失加重责任。 相似文献
884.
王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64-67
根据《侵权责任法》,学校安全保障责任包括独立责任和补充责任,从其独立责任方面来说,区分立法模式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考证;从其补充责任方面来说,“相应的补充责任”需要进行科学的界定,但补充责任规定的立法进步性也不可忽视. 相似文献
885.
商业特许经营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商业模式,信息披露有助保障被特许人权利、政府监管的实施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是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立法重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主体应限定为特许人,同时针对区域特许人的双重身份予以特别规制。商业特许经营初始信息披露应合理设置时间基准点,后续信息披露应明确及时标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易解的标准,披露的法定内容应适当扩张,并建立平衡利益关系的豁免制度。针对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规定被特许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以及特许人对于第三人受此误导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86.
秦浩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4):125-126
高校学生参与篮球运动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情况较常见。准确认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合理的赔偿能有效解决此类纠纷。完善相关立法、引入社会赔偿救济,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887.
余意然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4):17-20
近年来,在医疗、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热点领域,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极端事件有增多的趋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是当今社会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仅是当前我国各级领导干部需要认真研讨的重要课题,也是理论界深入研究的前沿性课题。责任保险不仅具有积极的社会管理功能,而且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因此,深入研究和探讨社会管理功能、不断完善我国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使其在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88.
朱跃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82-87,92
在风险社会,风险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即风险在发生、预防、控制和所致结果方面都是不确定的,这在食品侵权领域表现为食品侵权事件的大规模性,即牵涉的受害人主体众多,且受到影响的社会秩序范围广、时间长、程度深。针对食品侵权事件的该种特性,并考虑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制欠缺准确性,故应该坚持危险责任理论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以加强对于弱势消费者群体的保护,减轻国家和政府的负担,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889.
金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1):85-87
广告代言人与经营者的地位、性质不同,广告中的代言人的言行不具有可信赖性,代言人在广告中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统一于合同行为之中,而非与消费者的对立之中。代言人不是经营者,法律不应当课以比经营者更重的严格责任,也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90.
侯贵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4-55
《产品质量法》中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及二责任的竞合三种情形。产品致害引起的财产损害依侵权或违约进行诉讼皆可,对于人身伤害依侵权进行,对于产品本身的损害依违约进行。若三项损害在一个损害行为中都存在时,应作为一个诉处理,只是运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