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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其适用条件包括:双方已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但是在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却存在诸多分歧。通过对相关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的比较,在即将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相关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现象。 相似文献
862.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结合食品科学的研究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危险程度等因素,将转基因食品、儿童食品等纳入强制责任保险,不能笼统地将所有食品安全责任纳入强制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二元结构。就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而言,强制投保的对象应仅限于生产者,在认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时,应正确认定被保险人的“故意”。在食品安全责任自愿保险领域,针对投保率低的现状,应当在税收、食品营销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仅限于损害补偿部分,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在于惩罚生产者、销售者,因此不能通过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 相似文献
863.
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是指由导致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石油进口商和船旗国等主体,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序位,对船舶跨界油污损害的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分担赔偿义务的法律机制。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逐步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制度模式,确立了民事责任人的限额民事责任和石油进口方的限额赔偿义务,但没有涉及船旗国的国际赔偿责任。从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入手,对现行分担船舶油污损害损失的主体及其局限性进行分析,论述建立有船旗国参与的船舶油污损害三级赔偿机制的基本框架及其意义。 相似文献
86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全面体现了平等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该法使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充分体现了民事权利保护法和救济法的性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确立构建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体系,彻底改变了对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确立,有利于公正、合理的裁判各种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确立推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修订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从而明确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对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65.
866.
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价值特指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目的价值,直接体现了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所要追求和实现的目的及宗旨。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具有多重性,由此决定了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多元性价值,也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经济犯罪多元法律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867.
重思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广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与狭义民事行为能力即法律行为能力并列,它是当事人对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前提。广义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我国民法学者对其进行批判是因为对其历史脉络缺乏了解。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采抽象标准与具体认定相结合主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存在诸多缺陷,应通过法律解释或修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68.
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共同危险行为属于责任者不明型共同侵权,其与份额不明型共同组成客观共同侵权之类型。此类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正当化基础为可能因果关系,故当行为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便可免于承担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同样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过失型共同侵权的区分,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过失,共同过失表现为基于一致的行为安排而作出一定行为,而该行为中含有可预见并可避免的致害可能性。 相似文献
869.
惩罚性赔偿是以损害补偿为核心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亮点,对大规模的产品侵权案件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增设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但要求具备产品缺陷、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主观恶意及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严重的健康损害等要件。对于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立法可以设定一些参考因素和上限数额,在弥补受害人损失、惩罚不法生产者的同时保证司法公正地实现。 相似文献
870.
刘长秋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76-81
就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各自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债法总则作为统帅债法规则并指导债法适用的总纲,应当为我国民法典所确立。这既是债法总则的功能使然,也是由风险社会中的民法定位决定的,而且还是我国民法典借鉴域外同类立法经验的理性选择。我国未来民事立法过程中,应当努力修正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总则之间的关系,使后两者适应债法总则存在及适用之需要而做相应的修剪与调整。在我国民法典之债法篇的具体安排上,应当将债法总则作为单独的一章列于债法篇之首,并依次规定各种具体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