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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孙山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应当看到,在民法体系中,侵权责任法几乎涵盖了财产与人身损害的所有情形,并成为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权利保护与义务负担是其厘清责任所必需的核心价值要素,然而,这一切又是通过诉讼权利予之实现的,由此可见,一部法律的致臻完善不仅要赋予当事人应有的实体权利,同时亦应设定必要的诉讼管道,即"无救济则无权利"。显然,我国侵权责任法较之发达国家立法例而言在对权利保护和责任负担以及救济方式上显有欠缺。故此,导致在规范的科学性、权利的充分性与责任的完整性等方面的争议不断。 相似文献
62.
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4):115-124
大规模侵权责任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且受害者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从我国法制环境看,产品责任、药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目前对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责任保险、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及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四种救济方式而言,法技术上的可为之处主要在于认定此类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上,由加害者在无法反证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3.
刘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124-126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增资阶段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承担责任,但就责任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进行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性质应当是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当结合过错、原因力和公司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考量。董事在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4.
随着新《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公司、企业清算制度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对清算人②、清算义务人③等相关主体违法清算或怠于清算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亦逐步完善。然而在刑法规制层面上,则仅有妨害清算罪这一罪名,并且由于其立法之内在缺陷,未能完全反映当前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在刑法上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从行为方式、时间要素、犯罪主体等构成要件方面入手,完善妨害清算罪立法,以期实现对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及债权人利益的全面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65.
《海商法》生效以来 ,对拖航合同当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一直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海商法》16 2条的解释。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 ,以中国法规定为基础 ,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下拖航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及确定依据。并对《海商法》相关条文是否应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6.
许春清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2):23-27
本文通过批驳和吸收关于法律责任概念的各种学说 ,确立和论证了“新义务说”的法律责任观点 ,指出法律责任分为一般法律责任和特殊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也分为一般法律义务和特殊法律义务 ,而一般法律责任就是特殊法律义务 ,特殊法律责任则就是一般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67.
张友宾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76-78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个案中暂且无视公司独立人格,而追究股东的无限责任,以保证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实现,它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必要和有力补充,对于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侵害公司债权人(或处于弱势的小股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8.
林丹红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6):1-5
我国现行的雇主替代责任立法仍有不尽完善之处。按所有制类型区分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主体和适用法人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立法模式既没有比较法上的依据,也缺少独特的制度价值。我国雇主替代责任应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立足点,危险分担理论为支撑,并契合责任之实质内涵。理顺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以雇主替代责任涵盖法人侵权责任。在责任形式上,雇主雇员应承担有限制的连带责任,即雇主承担第一顺位责任,并在诉讼程序上对传统连带责任的实现方式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69.
对于给付障碍法而言,缔约过失获得了与积极侵害债权同样重大的意义。现今的一些新型法律制度,都是在缔约过失的土壤之上发展起来的。但在这一制度是否以及如何法典化的问题上,一向存在不同的态度,甚至是迥异的态度。从整体情况看,法典化应当是肯定的,但在具体规制上还是应当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 相似文献
70.
刑讯逼供是一种恶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刑讯逼供者是否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持肯定态度,如英国、美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充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惩罚和遏制刑讯逼供的不法行为,我国应当确立刑讯逼供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应当从完善国家赔偿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