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7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61.
在现行法律中很难找到专门针对船舶挂靠经营的规定,这使得关于船舶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意见难以得到统一。北海海事法院对2000年发生的一起船舶碰撞纠纷进行了审理,其中涉及对船舶挂靠经营侵权责任的处理,该判决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帮助——船舶挂靠经营是一种合法行为;就挂靠人经营中所致的侵权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都是责任主体,并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2.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海事诉讼的国际趋同化趋势越来越强。在批准加入《1952年扣船公约》时,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都部分接受了对物诉讼制度。实际上,我国的海事法律在诉讼主体、船舶扣押等方面也有着明显的对物诉讼的痕迹。因此,将这种诉讼制度运用到我国的海事诉讼中,解决目前海事对人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同时有必要借鉴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海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3.
由出租人与备用承租人签署备用租约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十分普遍,但业界对其法律性质和风险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认识。备用租约一般采用船舶融资租赁或光船租赁合同的形式,但其法律性质是光租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抑或为保证则应根据备用承租人在备用租约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64.
船舶优先权一年时效与行使关系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船舶优先权1年的有效期在界定上和程序上存在着矛盾。该期间既不同于民法中的时效,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关键是扣船行为完成的时间是否必须在1年时间之内,还是请求人只要在1年期间内诉求法院便可保住船舶优先权,而具体的执行可留待将来扣住当事船舶以实现船舶优先权。从时效的概念和除斥期间的效能来分析,船舶优先权的保护应以1年内在海事法院立案为限,而不应以1年内必须扣留当事船舶为限。 相似文献
65.
论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属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行政管理属性的认识 ,提出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均具有私法性 ,而船舶所有权登记在不同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具有不同的制度配置。论文在分析《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现存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66.
未到期债权在船舶拍卖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未到期债权在海事领域产生的问题日渐突出 ,但相关的海事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做特别规定 ,实践中就难免出现未到期债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本文撷取其中一例加以探讨 ,即船舶拍卖中未到期债权的法律地位。运用“债权平等性”、“两分诉权”、“预期违约”等理论 ,对该类债权在船舶拍卖两个核心环节——债权登记和价款受偿——中的法律地位分别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并得出最终结论 相似文献
67.
首先就现有公约对扣船法院行使实体管辖权制约的规则进行评述,然后对《鹿特丹规则》第70条进行全面详尽的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该条款确立的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相似文献
68.
李芳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5):9-10,28
战时民船征用个人利益法律保护是为了提高公民参与和支持战时物资保障的积极性。在我国以保障国家公权利的行使、较少考虑个人利益的法律文化背景下,以物权法的视角,提出若干战时民船征用个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是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征用必须合宪、合法,征用程序必须正当,征用必须补偿。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征用效率。 相似文献
69.
2011年香港海商法判例,来自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和上诉法庭。案件主要涉及海上货物运输责任限额、海运单的法律适用、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管辖地的选择、船舶碰撞责任等法律问题。这些案件既有实体法律问题,也有程序法律问题,涉及多国法律的选择和管辖地法院的选择,充分体现了海商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相似文献
70.
中国在“鹿特丹时代”国际海运秩序构建中角色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开启了一个以该规则体系为基础的新海运时代,即“鹿特丹时代”。如同许多国外的情形一样,中国实务界和学界对《鹿特丹规则》也出现了支持和反对的不同观点。应对《鹿特丹规则》持积极肯定态度,《鹿特丹规则》内容本身的相对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多个贸易和航运大国对该规则所采取的积极态度都预示着“鹿特丹时代”到来的不可避免性。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的双重利益身份,要求中国对该规则采取积极研究和推动的态度,争取建立中国在“鹿特丹时代”国际海运秩序构建中的主导地位,以确保其最大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