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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论合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总被引:1,自引:2,他引:1  
本文根据航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国内外立法 ,对中国《海商法》中合同托运人的定义及其应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别做了较详细的论述 ,并提出对《海商法》中合同托运人相关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建议  相似文献   
12.
在FOB合同下 ,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会同时出现两个托运人即“托运人 1”(买方 )和“托运人 2”(卖方 )的情形。那么 ,谁有权取得提单 ?依据国际惯例以及提单的功能 ,FOB合同下的卖方 (托运人 2 )应有权取得提单 ,其取得提单的权利是由其地位的法定性决定的。当务之急 ,是对我国《海商法》42条加以修改 ,以明确两种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3.
试论《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义务之强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比以往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义务的规定,指出《鹿特丹规则》强化了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分析《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义务的变化及原因。结合这一变化,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4.
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因此,《鹿特丹规则》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相似文献   
15.
FOB价格条件下托运人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FOB条件下托运人和卖方是不同合同关系的主体,从而产生不同的民事责任。如果将卖方的名称写入提单托运人一栏,则卖方取得托运人的地位。这也是和提单的文义性的要求和物权效力相适应的。对此应依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汉堡规则》等惯例进行解释,进而完善我国《海商法》对海事主体概念和责任的规范。  相似文献   
16.
针对航运实务中托运人常常遇到的识别危险货物的困惑,结合两个重要国际公约,总结、归纳了对各类型危险货物分类并指明了识别依据。同时结合中国《海商法》第68条第1款,就托运人的责任基础进行探讨,认为《海商法》第68条的立法本意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原则基本相同,托运人在危险品运输中公平、合理的民事责任应为"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或应承担绝对的"赔偿义务"。  相似文献   
17.
从the"DG Harmony"案中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轰动性判决入手,对英美法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下托运人归责原则和承托双方责任分担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演进作一梳理,即从《海牙规则》与美国COGSA1936前普通法和一般海事原则下托运人严格责任的确立,到对《海牙规则》及COGSA1936相关条款下托运人严格责任的解析,再到以the"DG Harmony"案为代表的英美目前司法实践对突破托运人严格责任的探索。在此梳理的基础上,总结概括出目前英美法下裁判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纠纷的思路与原则。这种以托运人严格责任原则为基础,以通过"知识权衡"与因果分析确定的"未能提醒"的过失责任原则为补充的思路,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中国《海商法》下的托运人分为契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两种,在FOB条件下,两者并存。如何认定二者,特别在提单记名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交货托运人,提单应该签发给谁,此时的交货托运人是否享有诉权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本文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9.
周超 《政法学刊》2005,22(4):30-32
海商法上的危险货物应限于物理危险物,不应包括法律危险物。货物需满足危险性要素才可被认定为危险货物。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的一项特殊义务是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托运人未履行危险货物通知义务造成承运人损失时,责任确定上存在过失责任说和严格责任说区分。我国宜采纳承担严格责任说。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上应满足相应要件并有一定限制。我国海商法应修改以对托运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严格责任及其限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0.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频发生,多数由托运人过错引起。拟结合国内外案例,系统阐述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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