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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物权法》实施对船舶物权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实施后,其一般规定对船舶物权有适用的余地,但《物权法》对船舶物权采用不同于一般财产的变动模式,导致船舶物权在直接适用《物权法》时将产生制度上的冲突,对此,需要通过修改《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另行进行制度上的配置。  相似文献   
42.
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结合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抵押登记的基本原理和立法例,针对我国《海商法》和《担保法》中有关船舶抵押登记效力“双轨制”问题以及我国尚未制定船舶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的欠缺,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了船舶抵押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并对船舶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43.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及具体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留置权是传统民法中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它与抵押、质押一起构成了传统民法担保物权体系的主要框架。关于留置权问题的立法在世界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都不一致 ,具体适用中也互有不同。此情况在我国民法中亦然。因此 ,对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及其具体适用应进行深入探讨 ,以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44.
论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凌 《政法学刊》2003,20(3):36-38
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具有维护占有的公示作用,符合留置权的物权性质。运用留置权能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保护交易安全。应设立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必须具备五种条件,按照这五种条件和海商法有关留置权的规定,海商法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45.
油污损害赔偿中非漏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连带责任理论,对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时非漏油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及案例进行了分析;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原则和实证的方法,提出不论非漏油方对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应当由漏油方首先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漏油方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非漏油方才承担补充责任,以此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对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海事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46.
船舶留置权是担保造船人、修船人债权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扣押是法院为保障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当法院扣押修理中的船舶,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扣押就会发生冲突,因为关于留置权人在船舶扣押前没有行使船舶留置权而在船舶扣押后是否仍享有该留置权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主要从占有和优先受偿两个方面分析船舶在扣押后继续停留在修船厂时留置权人的权利,并对船舶在扣押后离开修船厂的弊端及避免纠纷的措施进行探讨,指出船舶扣押前留置权人未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船舶扣押后留置权人对船舶丧失了占有,但其相关债权对船舶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船舶在扣押后不应离开留置权人的修船厂,除非扣船请求人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47.
在分析留置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基础上,结合集装箱批准牌照和证书管理的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集装箱不能作为特殊动产而适用物权登记制度进行综合论述,并得出"在不知船公司无权处分集装箱的情况下,港口经营人有权对其合法占有的集装箱行使留置权"的结论,同时建议设立集装箱物权登记和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集装箱担保物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很多问题在理论上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实质,选取了10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判例为基础,采用理论和实证相结合方式,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和见解,强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和应用必须回归海商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回归该项制度的本质。  相似文献   
49.
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危机为中国船舶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一是在金融危机情况下,银行惜贷和企业融资难度加大扩大了航运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的机遇;二是中国政府推出的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为金融租赁业带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可见,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潜在需求为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但与此同时,也应清楚认识船舶融资租赁中的种种风险。首先简单介绍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通过一个图标详细列举船舶融资租赁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其次对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可能遇到的种种风险逐一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防范上述风险的具体对策,并对中国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50.
论承运人在目的港对船载货物的留置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本文结合海事司法实践和国内留置权立法趋势 ,阐述了海上承运人留置货物面临的困境。通过比较外国法律指出《海商法》第 87条规定的不合理性 ,并以海上运输之特点及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利益平衡为重点论述了承运人对船载货物行使留置权不应以货物所有权归属债务人为条件 ,最后就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范围和程序提出了对《海商法》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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