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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谢向英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00-105
基准刑之于量刑步骤的确立是至关重要的,其所起到的作用是架起法定刑迈入宣告刑间的桥梁。基准刑的确立应该是一个点,而在一个法定刑内应该具有多个基准刑的点,这是因为立法与司法判断对基准刑的要求是不同的。《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将基准刑的确定标准规定为一个过程,用公式表达就是基准刑=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承担)+应增加的刑罚量(排除量刑情节的其他情节)。这种做法当然有其合理性,但是绝对数字化的方式也将使基准刑的寻找存在着一些无法周延的难题。 相似文献
132.
王利宾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6):34-37
量刑不均衡向来是饱受民众非难的问题,察其症结,规范的量刑基准之缺失实为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所以,明确量刑基准的存在意义、重新检视量刑基准的概念及确定方法就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和极具实践性的任务。 相似文献
133.
实践中,量刑过程里法官裁量权过大,过程缺乏透明度,结论欠缺充分说明,使得被告人、被害人事前无法预测量刑、公诉人、辩护人事中无法影响量刑、事后又无法了解量刑等违背人权保障理念的现象出现,导致量刑结论不一致,甚至存在法官滥用裁量权的可能性。鉴于此,量刑规范化制度的构建应当蕴涵"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实现还"权"于"人":一方面,细化实体规范,进一步明确法官裁量权;另一方面,独立程序规范,在公开原则下,赋予各"人"量刑参与权、辩论权、知情权等,从而确保量刑结论准确,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34.
量刑规范化改革及路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1):95-99
量刑的规范化是解决实践中量刑偏差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合理限制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的必然要求。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电脑量刑"是一种量刑规范化改革措施,有其科学性。但在目前首要的是确定刑法分则规定的抽象个罪的量刑基准,尽可能地防止量刑畸重畸轻问题。我们应当选择一些常见多发的犯罪规范量刑。实证调查分析方法是寻求量刑基准的最基本方法。确定量刑基准要避免量刑标准绝对化;要建立适当的刑事判例制度为补充;要通过量刑监督限制法官的量刑裁量权。 相似文献
135.
龚洁婷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4):60-62
历经几次刑法修正和司法解释,我国渎职犯罪刑事立法有了长足进步,但在结构排序、罪名设置、法条逻辑、量刑标准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理论上的矛盾和混乱,并在司法实践中给渎职罪的认定和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文章兼顾理论和实践,对我国现行渎职犯罪立法结构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136.
黄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1):64-66
我国目前刑事判决中一半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管制,再加上服刑罪犯被假释、保外就医的,监外执行的罪犯大于监内执行的人数,随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数的比率还将有进一步地上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监外执行职责完全赋予地方司法行政机关①,扩大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权限,也加大了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刑罚执行的职责,因此有必要探讨社区矫正的检查监督及实施途径。 相似文献
137.
季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34-3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具体体现,表明了在审判中应"同案同判",这样才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行,保证公平,促进人民的法律信仰的形成与成熟。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相同类型的个别案件,由于合议庭不同,或审理法院不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同类型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拿到不同判决结果的裁判文书时难免会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特别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在这种情况下,却出现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很明显的体现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了侵害,如"浙江嘉兴变相期货大案","云南许霆案"。这种现象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很多人感到司法不公,并且为当事人鸣冤,这使我国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相似文献
138.
刑罚轻缓化是当代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它具体表现为死刑没落、世界范围内开展限制和废除死刑运动;自由刑行刑方式发生变化,由完全封闭向公开、半公开变化,行刑社会化兴起以及非监禁刑的兴盛。 相似文献
139.
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于此罪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有颇多争议。这一罪名的设置本身没有问题,而是适用这一罪名惩罚相应犯罪的机制存在严重缺陷。此罪名应当保留,但应从立法上提高其法定刑并分开量刑档次,同时应对其立案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140.
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死刑复核程序有一定价值,但存在诸多弊端。即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死刑复核程序自身的弊端依然存在。应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强制上诉制度,增加三审并原则上设定为法律审。实行合议庭法官一致(或绝对多数)同意时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原则,并应对死刑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进行改革。死刑案件还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