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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关于性骚扰立法的几点思考--兼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就中国性骚扰立法提出浅见。首先须准确界定性骚扰的概念,将公众场所性骚扰、女性对男性性骚扰、同性间性骚扰和非受雇性骚扰纳入性骚扰范畴;其次坚持以反性别歧视法为主的立法路径,明确雇主责任;最后应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手段,形成反性骚扰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22.
论国际投资中的国家责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衣淑玲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4):54-58
国际投资中的国家责任问题主要涉及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 ,如对外国投资和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国有化或征收及其补偿问题。另外 ,还涉及特许权协议、拒绝司法、外交保护等问题。就外资待遇而言 ,发展中国家应根据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中慎重承诺。笔者通过对国有化问题的分析 ,认为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所承担的国家责任不是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而是一种“合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关于特许协议 ,笔者认为它是国内契约。此外 ,在国际投资中 ,还涉及因污染转嫁而产生的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12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救助款项不属于可限制性债权的范围,但这仅针对被救助方而言。当被救助方将自己所支付的救助款项作为己方损失要求对方赔偿时,因该救助款项是碰撞所致损害的一部分,对方可以主张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如果一次海难事故一方存在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另一方存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请求不能依据民法债的一般原理先行抵消,应依法适用各自的责任限额,最后再实现债的抵消。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责任方主张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应视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因此在被保险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请求金额应当适用"先抵销、后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4.
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可分为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外部责任即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承担以后就涉及到内部责任的分担和求偿问题。立法应针对不同的情况,综合考虑合理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份额。 相似文献
125.
在中国传统社会,对于失火之法律责任,国家法律通常只明确了刑事制裁而无民事赔偿的规定;在民间的习惯法层面,失火人亦往往不担赔偿之责。不过在中国近代大规模继受西方民法的进程中,这一固有法的常态性规范渐被外来的侵权行为规则所排斥。中国近代的侵权行为立法,最终确立了失火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且不对过失程度作出任何限定。不过社会实证经验又同样证明,失火毋需赔偿之固有法规范虽被旁置,但内嵌其中的社会文化性内容则在一定程度上被积淀下来,并以一种生活逻辑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126.
随着科技发展及社会伦理观念的变迁,我国与胎儿畸形相关的纠纷和诉讼呈明显上升趋势。我国侵权法应当引入错误出生的概念,确认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责任侵害的是患者获得适当产前保健服务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为从医疗机构第一次做出错误产检报告时起,至分娩结束时止的与怀孕相关的医疗费用、特殊抚养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根据东西部的差异限定为5万到10万人民币的最高额;财产损害则根据原因力规则和与有过失规则加以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27.
日本环境侵权法的发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日本的环境侵权法并非单纯由过失责任原则直接发展为无过失责任原则 ,而是经历了从客观过失理论到过失推定 ,再从过失推定到无过失责任主义的演进过程。日本法制在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上将损害赔偿与排除侵害分割开来 ,各自开创新说。且排除侵害制度的重心在于权利本身 ,即对何种权利于何种程度上承认排除侵害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8.
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将会对环境及资源产生很大的影响,回收利用不同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成为研究废旧家电回收利用问题的一个重要的课题。发达国家在废旧家电立法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及立法现状,对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主体法律责任立法进行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29.
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案引发了身份对当代人和当代社会深刻影响实施的思考。身份的连带责任效应表明,拥有某种身份的人所实施的违反道德或法律的行为必然会连累到其他拥有相同身份的人。身份的搭便车效应表明,拥有某种身份的人所做出的高尚或伟大的行为可能会惠及到其他拥有相同身份的人。身份的刻板印象效应表明,社会上形成的对某一身份的刻板印象会影响拥有该身份的个人的命运和社会地位。法律上的很多制度,包括连带责任制度、结社自由制度、反歧视制度等,与身份的这些效应和影响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0.
论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继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5):146-151
虚假广告对社会的危害很大.现行广告法中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不包括广告代言人,但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传播中往往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代言人的这种"超脱"身份在法律关系上产生了风险和收益的不平衡,建立代言人法律责任制度具有合理性.代言人应承担特殊的有限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