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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刘燕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6):33-35
汽车试驾是目前汽车销售商普遍采用的促销手段之一.由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和法律规定不明确,汽车试驾过程中也经常就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等发生法律争议.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提出应该在明确汽车经销商的法律义务的前提下来确定双方的法律责任,并针对试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52.
论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2):96-9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否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我们如果从现行法律规定的现实危害性、法理依据、法律依据及历史必然性等方面来论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则可能会取得一些有益的收获。 相似文献
53.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的危险责任只施加在那些其所从事的危险通常已由法律精确定义了的具体特定人身上,即机动车的保有人,对其他并非机动车保有人的驾驶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保有人的确定应当采取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二元标准,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保有人,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这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54.
汪水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1):99-105
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是以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主要理由,来确定责任主体赔偿或补偿责任的一种责任认定方式,是对传统归责方法的一种矫正。公平责任受其特定的归责理由的限制,主要适用于监护人责任、雇主责任、紧急避险责任中某些特定的情况,也适用于受益人的补偿责任或责任分担和对赔偿数额的限制方面。从立法例和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公平责任适用范围,对正确认识和运用公平责任归责方法,具有重要司法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5.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56.
陈红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2)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做了重大改变,引起许多争议,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探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符合社会法理念,在强制续签、解雇保护、违约责任等制度设计上应区别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相关法条的可操作性方面仍需要加强. 相似文献
57.
杜辉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3(3):40-48
文章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83份P2P网贷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平台异化模式的定性分析和平台负债情况的定量分析以及与刑事责任程度的交叉分析,文章认为,平台异化是P2P网贷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性因素,负债规模、存款人人数和无法清偿的数额等三个因素都对刑事责任的程度产生影响。而且相比之下,无法清偿的数额对刑事责任影响的程度最为显著。实际上对P2P网贷平台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是因为网贷平台无法清偿举债数额巨大,即因债致罪。这种因债致罪的司法行为逻辑,可以从司法者作为“清场者”的功能定位和对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来解释其合理性,但是从多元价值权衡和刑事民事分离的角度分析,其又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58.
论建立和完善我国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章仅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做出规定 ,并没有明确规定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 ,基于此 ,本文通过比较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异同 ,初步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9.
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5):60-67
《侵权责任法》仅列举了侵权补充责任的数类适用情形,缺乏统一的客观适用标准,亦未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责任分担是责任成立的后续命题,不应再以责任构成原理为立论基点,而应以外部被侵权人受偿及内部各侵权人终局责任分担为考量因素.按份、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分担困境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全额赔偿的僵化,使得补充责任不可或缺.由该正当性可推知,侵权补充责任应适用于“具有全部原因力的直接作为侵权+过失不作为侵权”之一般情形.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与过错、原因力相当的补充责任,并可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 相似文献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