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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从关系范畴的意义上理解党风问题,党风存在问题的思想根源就是主观主义以及由主观主义引起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从关系范畴的意义上去辩证分析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则是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失缺“共性”意义上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媒介体所致。因此,对党员干部实践活动的过程研究,有助于根除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党风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312.
西方宪政中“三权分立”的历史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神秘主义或政府的内在价值出发解释"三权"分立的合理性是不够的.要理解为什么是"三权"分立,需要从历史发展的视野中寻找答案.从历史上看,三权分立是政府职能不断归类和抽象的发展结果,是长期以来人们不断探索制衡政治权力的历史结果.因此,三权分立制度是社会变迁、政治力量斗争的结果,是混合政体理论及其实践演变的目标,具有其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相似文献
313.
李娜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24(5):75-79
违宪审查热是当前宪法学研究的一个误区.抛弃倾尽全力论证和推动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理想主义,首先应该探讨的是违宪审查的基本概念.应该严格界定违宪的概念,尤其是要与违法区分开来,继而分析究竟什么是违宪审查,在此基础上讨论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 相似文献
314.
联合国制裁之定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国际社会虽然使用“联合国制裁”的措词来表述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但却因为其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而对其法律制裁的特性深表怀疑,这种怀疑无疑将严重影响联合国制裁机制的进一步发展。然而,按照法律制裁的基本标准来判断,联合国制裁不失为一种专门的法律制裁机制,虽然与国内法律制裁机制相比较,它具有许多缺陷:制裁领域的残缺性;制裁对象的局限性;制裁环节的分权性。但这些缺陷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其作为法律制裁的本质特性。认识到联合国制裁的这一特性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将为联合国制裁系统最终通过改革而发展成为一种更加全面、完善的法律制裁机制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相似文献
315.
成文法体系下法律规则确定性程度的考察,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裁判文书的举措,而成为可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比较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以贷还贷的认定,在不同判决中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标准,对以贷还贷纠纷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给出了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理由,未能同案同判。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判决并存的现状表明,以贷还贷纠纷中保证人的责任,不啻是模糊的,甚至是混乱的。类似现象,损害了法律一致性、规则确定性原则的同时,必将抑制经济生活中保证人角色的发挥,加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的压力。建立案例约束制度,是增强法律可预测性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316.
诸春燕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4):61-64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对于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问题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此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对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一致。文章仅就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问题略作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317.
葛世照 《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06,(1):38-39
当前学校的德育工作,要直面现实问题,加强整体部署,健全运行机制,扩大社会覆盖,倡导人性回归,全面推进系统化、制度化、网络化和人本化。 相似文献
318.
刑法目的新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牛忠志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5):18-23
刑法立法目的就是国家制定刑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刑罚目的,二者是系统与其组成元素、“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关系。要充分地加以彰显、强调刑法立法目的。若要切实贯彻罪责刑均衡原则,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目的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具有合理性。应然地,我国刑法目的可表述为“为了惩罚和预防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的整体法秩序”。刑法的根本目的:“保护国家的整体法秩序”是上位概念。可分解为刑罚目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和人权保障目的两个的方面。 相似文献
319.
周建军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2):53-57
社区矫正符合行刑个别化、轻缓、谦抑的思想而为各国广泛采用,但在其适用方面,问题较多。比较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情况,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施行权符合分权与牵制的思想,对于落实狭义的司法权也有裨益。但是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的部分施行权也应当保障,将社区矫正工作和公安机关社区警务的推进结合起来可使社区矫正工作更为经济,也更有保障。 相似文献
320.
曾志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20(3)
权利是它的所有者通过法律、道德、秩序或其他形式而获得的有利地位。实证性权利既包括制度性的经验事物如国家和契约,也包括观念性的现实事物如自由和习惯。由于无论国家还是契约,自由还是习惯,都有其不能脱离先在的权利来谈论的局限,因此,权利的来源往往被追溯到具有逻辑先在性的东西那里。传统自然法理论把自然权利看作是实证权利的前提,现代人权理论则否认有脱离制度安排的抽象权利。从地位而不是从来源出发来理解人权,是现代人权概念区别于传统自然权利概念的最大特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