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649篇 |
免费 | 18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0篇 |
工人农民 | 21篇 |
世界政治 | 17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6篇 |
法律 | 215篇 |
中国共产党 | 26篇 |
中国政治 | 69篇 |
政治理论 | 65篇 |
综合类 | 218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3篇 |
2022年 | 7篇 |
2021年 | 6篇 |
2020年 | 15篇 |
2019年 | 15篇 |
2018年 | 13篇 |
2017年 | 9篇 |
2016年 | 10篇 |
2015年 | 9篇 |
2014年 | 39篇 |
2013年 | 60篇 |
2012年 | 36篇 |
2011年 | 27篇 |
2010年 | 31篇 |
2009年 | 32篇 |
2008年 | 36篇 |
2007年 | 46篇 |
2006年 | 59篇 |
2005年 | 46篇 |
2004年 | 59篇 |
2003年 | 51篇 |
2002年 | 22篇 |
2001年 | 22篇 |
2000年 | 9篇 |
1999年 | 2篇 |
1998年 | 1篇 |
1995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66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41.
关于解决贫困生上学难问题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立思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23(2):1-5
贫困生的产生和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的根本解决有赖于诸多社会条件,也具有多方面的社会意义。高校几年来助学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值得反思。建议高校在这个问题上不介入、不减免、不勉强,即不再充当学生借贷的介绍人;对所有学生都不再以“贫困”为理由减免学费;如果新生录取当年就入学确有困难,不勉强其当年报到。更多地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 相似文献
142.
关于日本的“规制缓和”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为摆脱石油危机和财政赤字,消减财政支出,力图通过“规制缓和”,放宽政府对企业实行的多种限制,为增强企业的开放度,给民间经济主体以更多的自由选择权,使日本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增强了活力。 相似文献
143.
香港毒品犯罪调查的证据运用--与香港缉毒警察的对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2):22-26
香港警察根据当时环境确认嫌疑人拥有毒品,<危险药物条例>中允许推定,参加办案警察要出庭作证,并采用污点证人制度. 相似文献
144.
周蔚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8,(4):31-33
传统的单一政策执行主体体制已面临越来越多的现实发展困境,再加上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多元化,政蓑执行主体多元化发展将成为必然选择。同时,为了保证多元政策执行主体体制有效性的发挥,构建一个与它相适应的外部社会条件将是前提条件和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145.
杨爽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4):12-14
我国现行的公诉权监督制约机制以不起诉权的监督制约为重心,对起诉权滥用的监督制约仍有不足。谨防公诉权滥用,不仅应当进一步强化对公诉权的外部监督,完善公诉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更应进一步提高公诉人素质,提升执法水平。 相似文献
146.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保障措施,这些规则能否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取决于法外条件。从文化类型学上分析,我国证人出庭"难"是社会、经济和政治宏观背景下民众观念、司法资源和司法权威等因素共同制约的结果。新的立法规则固然对解决证人出庭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价值,但其实效有限。 相似文献
147.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新时代行政检察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行政非诉执行概念不明晰,且在法院受理、审查、执行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急需厘清和监督纠正。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有法理、法律、政策和现实依据,可从监督案源、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保障等全面构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确保真正做实行政检察。 相似文献
148.
王志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26(2):29-32
劳动法规立法的空白与制度的缺失使对高校顶岗实习生能否具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上了日程,理论研究的分野与司法实务的无序,引发了激烈的纷争.考察劳动者概念界定之立法体例与理论渊源,并结合现实立法对高校顶岗实习生能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进行法理评析,在此基础上,从完善劳动法规立法的视角出发对高校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的定位展开了理论构想与类型分析. 相似文献
149.
公共财产的使用和支配秩序需要有一整套科学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靠一部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是无法妥善解决所有主要问题的。从德国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来看,有必要引入公法人制度来完善民事主体制度,实现公共财产支配秩序在主体和客体上的特定化,并利用公共物的制度衔接民法和公法,实现公共目的对于物之所有人、国家和公众的普遍约束,这样才能既有效实现和保护公共利益,又有效保障民事法律交往安全和财产秩序。 相似文献
150.
程勇跃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100-105
第三人干扰他人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然而,通过对台湾法和德国法上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可以得知,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是由一般社会观念及民众的价值判断所决定的。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所体现的法律价值、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制度的目的、负面风险的发生以及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价值评判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当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此同时,笔者也对受损害配偶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