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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李肇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3):31-35
片面共犯能否在我国刑法制度中得到肯定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根据刑法第25条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必然是否定片面共犯。然应从“共犯”中“共同”的本质入手,突破原有法条所形成的思维禁锢,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将片面共犯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纳入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02.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孟庆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21(4):16-19
“特定关系人”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却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前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后通谋”也应认定为受贿共犯的故意内容。 相似文献
103.
厉英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意定代理中授权行为的独立性是一个被前人发现的客观事实,授权行为的独立性问题是探讨授权内无因性的前提。授权行为究竟应是单方行为,还是法律行为,此已被我国法律所确定。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平衡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并且使得授权行为独立性避免受到授权行为有因性的干扰,应当采取授权行为的相对无因说。 相似文献
104.
学术界关于南海争端与中国国家安全的研究,大多基于对象国政策、南海地区权力格局以及中国政策的动态分析,缺乏对于中国南海战略思维和政策的系统梳理。中国南海战略思维包括搁置、大局和寻求共识等多维度的内容,同时对于争端本质倾向于和平的看法。它经历了从基于战略理性的单边默契到文化认同的单边默契的演进,体现了螺旋式变化的特点。中国南海战略思维的固化受到特定政策效果的正反馈、道德正义性以及政治文化习惯等因素的影响,而在力量与实力对比发生变化,外生环境的震动与刺激和领导集体的战略决心增强的情况下,它会发生积极的调整与变化。剖析中国南海战略思维的内涵、特性及其演变,能为理解中国外交的微观基础以及处理好中国的相关争端提供理论启示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05.
徐新彦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2):73-75
共同犯罪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尤为突出。实践中,运用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认定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无论是从刑法理论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层面,都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分析和论证,对当前的司法实践给予启示和指导。 相似文献
106.
单边经济制裁具有单方性、目标性、强制性、多样性的特点。WTO对单边经济制裁的实施采取了限制的态度,但依然无法阻止一些成员依据其法律制度对他国或地区实施单边经济制裁。近年来,美国依据其国内法,对中国启动调查并实施了相应的单边经济制裁举措,这些措施违反了WTO规则,背离了联合国大会决议的精神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国政府采取的适当反制措施契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符合WTO规则,是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反制美国单边主义的合法选择。 相似文献
107.
孙蕾扬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1)
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劳动者摆脱对雇主的依附关系,获得独立地位的保证,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亦有必要对该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寻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点,最终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赢. 相似文献
108.
《刑法》第198条第4款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关于保险诈骗罪共犯的特别规定,因为对于该法条中所规定之主体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刑法》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应认定其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就保险诈骗罪的这种共犯关系而言,其不仅具有事前通谋的典型共犯形态,而且存在着基于行为人单方面故意而形成的片面共犯形态。从《刑法》第198条第4款中"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表述亦可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包含着片面共犯中片面帮助犯的情形。 相似文献
109.
王焕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71-75
保险诈骗罪属于身份犯,刑法分则第198条第4款关于保险诈骗犯罪共犯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旨在提醒司法人员对诸如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非身份主体为骗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帮助行为的人与保险诈骗犯罪主体成立该罪的共犯。本款不是关于片面共犯的特别规定,保险诈骗罪共犯的成立需要满足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成立的条件,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单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保提供条件的,构成犯罪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 相似文献
110.
张吉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2):67-72
在我国,简易程序中的法庭上自白可以不需要补强,除此之外,其他一切刑事案件中的自白都需要补强;在对自白进行补强时,自白的补强证据只要能够保证自白的真实性即可,而不应当在补强的范围上作形式上的要求。自白的补强证据除了应当具备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能力外,还必须独立于被补强的自白;在程度上,补强证据只要能与自白结合在一起使法官产生确信即可,而不需要达到能独立使法官产生确信的程度。另外,共犯自白在作为认定其他共犯犯罪的证据时同样需要补强证据;共犯自白可以作为其他共犯自白的补强证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