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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俊坚 《欧洲研究》2005,23(4):79-100
欧共体法的至高性原则是欧共体法律体系的支柱之一。该原则所隐含的原始权威和凌驾性,提出了其与成员国主权的关系问题。由于欧共体法的涵盖面很广泛,至高性原则的确立无疑给成员国主权带来了很大的约束。这种约束既体现在决策领域上,也体现在决策方式和决策执行上;既涉及立法权,也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但是,成员国并不因此而丧失其主权。从至高性原则的形成及发展进程看,它是由于成员国的接受而得以作为习惯法确立的,因而是成员国行使主权的结果,其对主权的限制是成员国自愿的,并且符合其国家利益。对欧共体法的演进、发展,成员国还有不同层面的主权控制。至高性原则和主权原则之间既对立又统一,欧共体/欧盟的发展是这两项原则不断通过互动达致某种适当平衡的过程。这种持续的互动和平衡推动着欧洲一体化进程,不断朝向一个反映各成员国及其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最大利益的目标迈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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