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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的企业共决权是一个折衷的选择,它将职工利益纳入企业目标中统一实现。实行三分之一共决权的有限公司按照股份公司模式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但是,与股份公司监事会相比,这种监事会缺少对董事的人事决定权,而这项权力被认为是监事会最有力并且最后的监督手段。所以从功能角度看,这项权力的缺失导致有限公司"三分之一共决"监事会监督功能欠缺,因而法律地位一直饱受争议。而从职工保护和参与的角度看,这种监事会的薄弱还导致了监事会职工代表的影响力弱小,进而影响职工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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