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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乡村善治需要构建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自治包含自律与他律两条原则,是法律与道德规则双重约束下的弹性治理,自治、法治、德治互构为一个"三治"结合的"箱式治理"结构。在这其中,法律边界与道德边界规定了有效治理的空间,突破两者的边界为"违法"或"违德"的无效治理。自治在法治与德治所约束的范围内上下位移,形成不同的治理类型。在偏向德治的一方为"德主法辅型自治",偏向法治的一方为"法主德辅型自治",居中为典型的"德法均衡型自治",是最优型治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追求有效治理,应区分失效治理、低效治理与高效治理,赋予乡村善治一定的弹性空间,既要以法治与德治方式促进自治,又要在自治活动中培育深化人们的法治精神与德治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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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涵。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性治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其理论内涵包括社会治理的全民性、责任性、组织性、参与性、协同性、体系化和制度化等七个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会自然而然地形成,需要建构。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遵循科学有效的行动理念和工作方法。共同缔造作为一种理念方法,以共同理念为核心,以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为基础,以塑造社区公共精神为关键,着力于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有助于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共同缔造是地方探索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切入点,其实质是将共同理念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在塑造共同价值、共同认识、共同责任、共同目标、共同关系和共同行动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进而形成稳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共同缔造深刻地体现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内涵,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表达,是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深刻诠释,具有普遍性的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和实践论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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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贫困问题生成逻辑是实施有效贫困治理的前提条件。如今在全国脱贫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少数深度贫困地区却因多种常规扶贫措施均无法奏效而陷入久扶不能脱贫的困境。在对陕西省L县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劳动力因素是导致深度贫困地区致(返)贫最普遍原因之一。据此,按劳动力自我发展意识与可行性能力两大根本属性在不同维度的排列组合,将其区分为生存性劳动力、非自愿生存性劳动力、发展性劳动力与潜在发展性劳动力四种基本类型,进而在"发展意识—可行性能力"这一分析框架下深刻剖析贫困问题生成逻辑。研究发现,劳动力因素对于家庭能否脱离贫困至关重要,生存性劳动力对于脱贫作用有限,脱离贫困主要依靠发展性劳动力,缺乏发展性劳动力则容易致(返)贫。基于此,未来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治理路径则应区分劳动力类型,在做好政策兜底的基础上聚焦于培育发展性劳动力,为脱贫攻坚提供根本动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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