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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一直努力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到日趋完善,都离不开外部压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恐怕与国际贸易有关。1随着中国成为WTO的正式成员,作为WTO三大支柱之一的知识产权受到了日益广泛的关注。因此,探讨知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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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架构了从网络空间到虚拟世界的复杂传播方式甚至生活方式。它增加了著作权认定及其权属的复杂性,尤其是虚拟世界的开发者提供的拆封或点击合同造成了虚拟世界内的作品认定、权属纠纷的一些新特征。拆封合同可以约定虚拟世界使用者放弃著作权的行使,但不能约定将著作权归于开发者所有,除非提供了公平的合同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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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双层独创性”标准被中国法院广泛采纳,其核心意义在于限制它受外观设计专利的重叠保护。区别对待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发展中的历史遗迹,它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偶然性。德国学者创立并经法院所认可的“双层独创性”理论乃是歧视实用艺术作品的主要规则,额外附加“艺术价值”或“艺术质量”要件的本质也属于“双层独创性”标准。始自工艺美术运动直至当代设计美学理论均揭示了设计具有艺术属性;消除歧视性对待的努力滥觞于法国“艺术统一性”理论,经德国“生日火车”案及欧盟Cofemel案,确立了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具有相同独创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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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评价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究竟处于什么地位?我们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从质的方面考察已经是企业的主人。1.生产资料所有权,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把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体占有生产资料变为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和利益,把他们作为共同所有者的权力及相应的责任加以分解,除了一部分由各个人自己行使和承担以外,还要把另外一部分委托给从国家到企业的这个大系统中的各级、各类机构代为管理,在这个链条上,每个环节的权益都来自前面环节直接、间接的委托,各个环节上的一切权力和责任都来源于并体现着劳动者的共同所有,所以只有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才是国营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且任何人都无权凭借共有的生产资料盘剥他人,不劳而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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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现象的本质是自由模仿行为在权利垄断下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模仿行为不侵犯知识产权,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禁止盗用原则是判断其合法性的关键所在。作为自由竞争的例外规则,禁止盗用原则聚焦于竞争关系中的竞争者行为,而非盗用对象是否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以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禁止盗用原则通过其兜底功能来矫正技术发展等因素导致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对激励创新保护不足的现象,以协调自由竞争、权利保护和社会利益等。正当的自由竞争划定了禁止盗用原则的边界,而禁止盗用原则也体现了自由模仿的法律限度。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创立了禁止盗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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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信息披露义务——以我国著作权法制为中心的批判性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得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其原因是我国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理论存在不完善之处。对诸如该义务之性质等基本问题在理论上都没有涉及,故而需要予以澄清。从著作权法之公共政策出发,构建利益平衡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要确立它的民事义务属性,义务之履行须通过民事诉讼之方式,以符合程序正义之要求,而具体之条件应该关注网络用户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需求,同时建立违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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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有种说法,“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标准”,这说明在现代市场竞争中,标准是企业竞争力的主要体现。“标准的运用不是针对产品和用户的,而是针对竞争和协作厂商的。”因此,标准在手则可运筹帷幄,取得绝对竞争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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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权人之侵权警告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专利权人侵权警告函的合法性判断必须要考虑权利的合法行使与滥用其市场支配力两个方面,坚持法益平衡之基本原则.判断其合法性的要件包括证据、对象、内容、方式和主体等方面.专利权人非法发布侵权警告函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权利滥用制度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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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界定的比较与评价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技术措施的科学界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应体现版权法的利益平衡精神。技术措施不是独立的,它往往和版权作品结合起来,以便对作品的使用、接触需要“版权人许可”或“授权”。技术措施受法律保护应满足三个条件:(1)技术措施的有效性,一是技术措施控制版权作品的有效性,二是技术性措施本身的有效性,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2)为版权人(作者、邻接权人和其他版权持有人)所主动采取;(3)其使用目的之合法性。因此我国在法律上应借鉴而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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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专利制度中,尽管多数专利的价值往往少于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但专利申请案和授权量却急剧增长。这被称之为专利价值之谜,其理论求解应从专利获取的目的出发。竞争者之所以通过申请大量专利的方式形成专利组合,是因为它既是竞争者的防卫之盾,也是其进攻之矛。非竞争者所拥有的专利组合备受人们指责;但事实上,非实施企业拥有的专利质量大都可靠。此外,大量专利的形成是专利制度为鼓励专利竞赛有意而为的结果。因为由大量专利结合而成的专利组合能够区分市场上真正的创新者和模仿者,从而保障创新者的竞争优势。我国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鼓励我国的创新企业形成自己的专利组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