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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连续发生的酒后驾车以及飙车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现象,引发公众普遍不满及社会广泛关注。在公众的强烈呼声中,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立法仓促,危险驾驶罪虽然形式具备,但是量刑方面仍欠周全。从现有刑事立法体系来看,危险驾驶罪仍需借助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未独立量刑,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意义未体现出来。本文尝试分析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立法现状,分析危险驾驶罪立法不足,进而提出危险驾驶罪应独立量刑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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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的恶性交通事故现象,引发公众普遍不满及社会广泛关注,在公众的强烈呼声中,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立法仓促,危险驾驶罪量刑却“形有神缺”.针对危险驾驶罪在量刑方面的不足,本文拟从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作为切入点,进而引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试从立法完善和司法完善两大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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