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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著作权法》仍将著作人身权下属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均定义为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人身属性权利,仍未解决与市场需求和著作受让人真实目的不一致的问题,不利于作品流通、变现。应通过明晰著作人身权的财产属性,揭示著作人身权对于作者发挥的财产属性,对于著作人身权的保护的本质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著作财产权的一种手段,契合国内实际需求,顺应著作人身权与人身属性逐渐分离的趋势,调整著作人身权的相关规范的表述,将财产属性显露并进行保护,更有利于著作财产权受让人对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进行支配使用,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同时亦增加了作者的作品流通变现的能力以及保障作品受让人的财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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