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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我国刑法客观解释更能适应发展需求,但客观解释以功利主义为导向,存在解释扩张化的趋势,不断挑战罪刑法定原则。对客观解释的限制应当内外结合,将文义限制和体系限制作为基本前提,注重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等价性;重申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充分发挥市场、网络技术规范等因素的规制作用,同时刑法解释应与国家网络治理大环境相契合,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灵活的解释限度,在有效规制网络犯罪、保持刑法谦抑性和对罪刑法定的坚守之间找到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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