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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外贸代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部分、对外贸易法对外贸代理制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合同法中的相关内容,此外,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一些部门规章也成为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内容,我国在实行外贸代理制时,可通过以下四种法律形式来实现其功能。直接代理。直接代理也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制度。在我国,一般认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991年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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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中一般将票据上的保证称之为票据保证,而把其他基于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保证称之为民事保证。所谓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还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对于民事保证,笔者赞同这样一种定义,即它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权人的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②由此看来,民事保证的范围更具有广泛性,它可以覆盖到信用保证的各个环节,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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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仅涉及禁止饲养烈性犬造成损害时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不仅存在由于管理人或动物饲养人在管理过程中的疏忽大意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形,也存在动物饲养人明确告知饲养的动物具有危险性,而被侵权人故意“挑逗”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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