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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生命力在于传播,而音乐作品的传播则依靠将音乐表演制作为录音制品。在网络时代发展之前,大众主要通过购买音乐表演的录音带或者光盘进行欣赏。随着近年来网络的快速、全面发展,音乐作品向大众传播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在网络平台点播或者下载音乐录音作品。在我国网络数字音乐发展市场中,因音乐独家版权模式具有有效打击盗版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版权意识等作用,其在网络音乐市场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如果版权资源过于集中于个别网络音乐平台时则必然会导致市场垄断,限制人们欣赏风格各异的音乐作品,损害音乐文化的多样性。因此,有必要通过设定非自愿许可对此类专有许可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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