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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情权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其进行保护、规制是《公司法》应有的题中之义。结合文本与实践,可发现《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欠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不必要限缩,且"会计账簿"概念所指不明;对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抗辩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规定失之粗放;对帮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辅助人员制度未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虽对前述不足进行了一系列补正,但仍遗留下部分问题:未明晰隐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新股东的知情权问题;未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会计账簿查阅权,对"会计账簿"概念是否含会计文书、会计原始凭证等信息材料亦未明确;仅将辅助人员的聘请锁定在"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前提下,对股东在尚未诉讼或无需诉讼时直接寻求代理、提供辅助的情况则留下空白。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裂变不可避免地引发一定的社会纠纷,而突发群体性治安案件正是其表现之一。社会结构混乱造成的规范真空与控制失灵,以及群众法律意识的内卷化是当前存在的困境。为此,需要采取的法律治理措施为:建立健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和社会风险疏导机制;完善国家治安管理和应急管理所需的法律规范体系,确保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实现良法善治;通过长期的法治教育系统工程,传递必要的法律知识、正确的法律观念给广大公民,以克服法律意识的内卷化。  相似文献   
3.
高校学生社团具有重要的存在价值,其存在也有着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上的依据。然而,立法本身并未直接规定其身份属性,而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并不明晰。有部分学者主张高校学生社团是无权利能力的组织,却未能顺理成章地诠释这一无法回避的疑问:如果将高校学生社团置于非法人的形态,则它究竟是合伙组织,还是其所在学校这一法人的组成部分,抑或其他?其理论依据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也值得审视。事实上,大量学生社团已符合作为法人的基本条件,在运行过程中也与此形态契合;并且,法人地位肯定论可以在德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中找到相关依据。因此,通过立法将高校学生社团归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范畴,并为其成立设置完善的程序要件与实体要件,不仅具备法理上的正当性,也宜于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
李东澍 《法制与经济》2013,(1):91-92,94
提高财政支出绩效对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财政拨款方式单一,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机制与竞争机制,拨款及使用过程中信息公开不足、公众参与程度低均系绩效不高的重要成因。鉴于此,引入协商拨款机制,通过绩效评价、公众参与同财政支出相结合,以及为办学合作、资源共享提供制度保障是提高绩效的有效法律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资源匮乏,制定一部全国性、高位阶性的《校园安全法》刻不容缓。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应作为《校园安全法》的重要篇章。通过对学生安全、学生安全管理分别进行公共安全与公共行政的定性,并解析安全管理活动中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为立法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立足于此,描绘出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安全管理的不同维度并建构相应制度,将有望推动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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