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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路径下腐败资产追缴的实现以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为规范依据,能够填补腐败资产追缴成效与涉案资金不匹配的缺口,也符合国际权威文件预防与惩治贪贿犯罪的价值导向。“风险为本”的反洗钱行政监管逻辑注重风险等级的类型划分,行政机关以此辨别侵害金融管理秩序并具有违法性的资产漂洗行为,为司法机关追缴腐败资产提供反洗钱情报信息。司法实践中,准确解释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是适用洗钱罪追缴腐败资产的逻辑前提,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是追缴腐败资产的必然进路。司法机关运用洗钱罪追缴被漂洗的腐败资产,应以文义解释为基准,结合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将腐败资产及其收益认定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并区分自洗钱和他洗钱的客观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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