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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重新犯罪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引起青少年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如“两劳”、“一少”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业问题未及时解决,社会及家庭的歧视和偏见,本身恶习尚未完全根除,一遇合适时机,便会旧病复发,走上重新犯罪道路。其中,家庭因素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必须重视家庭教育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本文仅就家庭教育的具体原则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家庭教育则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培养的最初形式,其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成长。在教育系统中,家庭教育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门,学校和社会的正面教育效果能否充分发挥出来,关键取决于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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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互联网上的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就是其中之一。文章主要分析了互联网上的色情信息、暴力信息以及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对青少年形成性犯罪心理、暴力犯罪心理和诈骗犯罪心理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以期对解决这一现实严重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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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解和认定上的困难,已经不能适应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要求,有必要重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刑法规定上的不足,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评述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当前,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在修订《刑法》第294条时,应当区别对待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同时应当增设第294条之一以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应增设财产刑,并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此外,不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特殊累犯,而应当规定为特别再犯,并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缓刑、减刑和假释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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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有关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在规制的严厉化、立法的专门化和司法的多样化等方面呈现相同的特征;但是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历史整体上较大陆地区更为悠久,二者在法律渊源(立法模式)、规制主体、规制行为和法定刑配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今后,大陆应当借鉴台湾地区相应立法,实现立法模式的多元化,废除食品安全犯罪的死刑并推进司法定罪的专门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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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毒品犯罪的网络化趋势愈演愈烈。传统毒品犯罪治理手段无法有效应对网络毒品犯罪,网络平台提供者监管作用的缺位更加剧了网络毒品犯罪的治理难度。为有效推动网络平台提供者参与网络毒品犯罪治理,需要从明确规范基础和制定企业合规计划两个方面展开。在规范基础层面,有必要在《禁毒法》中增设专门条款,明确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具体类型,并细化禁毒义务和责任。在实践操作层面,网络平台提供者需要将法定禁毒义务内化为合规制度,安排专门负责人员,将监管平台上的涉毒信息嵌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禁毒部门则应加强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监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落实数据整合与共享,为网络毒品犯罪的平台治理提供必要的外部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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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是人们在激烈互动中自发发生的无指导、无明确目的、不受正常社会规范约束的众多人的狂热集群行为。群体性事件中,民众对社会公平的向往和追求,化身英雄,捍卫正义的美好愿景,个人愤懑的肆意宣泄,以及回归群体的心理原型是促成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心理动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愤懑爆发引发事件,情绪感染产生情绪认同,集体效能权衡群体参与,群体模仿走向行为极化的心理机制。基于群体性事件生发的合理诉求,正义基础,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应当立足民意,取信于民;群体矛盾应当逐渐消弭,趋同改善;群体信息应当互通有无,沟通分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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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日趋复杂、严峻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完善药品安全刑法规范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和增设了部分涉药条款.整体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药条款的修订,不仅完善了涉药犯罪规制体系、实现了行刑有序衔接,而且整体提升了刑法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制效果.《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药条款的修订,旨在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这一立法目的 的实现,还有赖于司法层面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条款.具体而言,认定《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中的"假药"和"劣药",既要参考《药品管理法》的前置规定,也要符合刑法自身价值目的 的实质标准;应当基于类型化和实质化的要求,对涉药条款中的"提供使用"行为、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以及药品监管渎职行为作出妥当的理解;对于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结果和药品监管渎职罪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结果的判断,应从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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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传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5):11-16
美国“9.11事件”清楚地向世界表明,恐怖组织及其所从事的恐怖犯罪行为将给世界带来巨大灾难,使人类文明惨遭破坏,给人们心灵留下难以忘怀的伤痛,甚至蒙上了长久的阴影。其实,恐怖犯罪由来已久,只是以前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罢了。目前,以美国为首的世界反恐怖战争似乎已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但是,如果不从根本上分析恐怖犯罪的原因,显然难以彻底消灭恐怖组织及其恐怖犯罪活动。作者认为,恐怖组织的出现,以及恐怖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不同文明和不同文化冲突的结果。在经济全球化、政治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朗的今天,充分注重各国、各民族、各区域的独立性和独特性;尊重各国和各民族的传统;协调各种文明和文化的冲突,才是治理恐怖犯罪的根本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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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视野中的犯罪目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来实现的结果。从静态角度看,它是一种观念形态的犯罪意识,是危害结果的表象预先在行为人头脑中的反映。从动态角度看,它是在犯罪动机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是犯罪动机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目的的展开和实现过程实际上就是犯罪意志的形成和表现过程。行为人犯罪未得逞,即是未达到犯罪目的,也就意味着行为人的犯罪意志还不完整;因此,从犯罪形态角度看,行为人未达到犯罪目的,可以作为犯罪未遂的最简单和最直接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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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急转型、利益大调整致使职务犯罪引发的维权性群体事件频发。但受现行处置组织缺乏中立性、处置方式较为单一等因素影响,现行处置方式已无法有效应对此类事件,进而化解社会危机。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司法前、司法中两个阶段的维权性群体性事件中职务犯罪的法律处置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