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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在适用名例律"恤幼"条文审理未成年杀人案时,对"幼弱"的衡量,从单一的年龄标准转向年龄上的"幼"和事实上被无理欺侮的"弱"两项标准,并形成突破律文的条例和成案。从形式上看,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以例破律,实质上依然符合律文的精神或律文对应的道德伦理。"恤幼"条例的形成及适用都是以情理为依据,但是情理的认定是由皇帝的意志决定的。清代未成年杀人案的相关律例形成和适用能够验证寺田浩明的"非规则型法"的非规则性。但寺田浩明将中国法的规范统一性归结于"情理"而不是"皇帝的意志",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实际不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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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军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6)
在资助高校贫困生过程中,出现一些侵害贫困生隐私权现象。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来自于高校、资助人、新闻媒体和银行。贫困生隐私权保护涉及到贫困生隐私权与高校管理权、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资助人及银行债权人之间冲突和衡量。保护贫困生的权利应该坚持利益衡量原则,重点提高高校、资助人、银行、新闻媒体及贫困生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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