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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论我国公司秘书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英美法国家的公司秘书是公司中的重要职位,英美法国家在法律和实践上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公司秘书制度。本文论证了公司秘书制度所具有的效率和安全两大价值,并指出由其安全价值派生出的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制约功能和对公司股东与交易相对人的保护功能在我国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我国当前实践中的公司秘书制度仍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尚未充分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最后就如何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以构建我国公司秘书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若干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全面记录企业和个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以及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信息交流平台。当前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存在主体、程序、客体三方面的问题,即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信用数据共享机制存在缺陷、异议程序设置尚需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等,因此,应当从主体、程序、客体三方面做出法律应对,即在法律上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的监管主体地位,规定更加完善的异议程序及其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4.
我国有限合伙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由于传统大陆法上的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所扮演的角色在我国都必须由有限合伙企业来承担,立法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部分管理权。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得退伙,有限合伙人未经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由于有限合伙更多的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态,立法上有必要对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则作出相应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破产法,关键要看破产法是否承认自然人破产,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法律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的作法更加合理一些。  相似文献   
5.
一、“悖论”的出现新闻侵害名誉权与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新闻侵权行为的两种最为主要的方式,其中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又可分为新闻诽谤与新闻侮辱。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作为新闻诽谤的定义来看,我国现行民事侵权法与我国《刑法》一样,都将“散布虚假事实”作为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这样,依据民事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新闻中的被报道方如果要主张新闻诽谤的存在,就应当证明“新闻失实”。198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对于起诉报刊侵害…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在论证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有关立法与司法状况以及相关圉际组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有必要在一部分涉及未成年人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含抚养诉讼、监护诉讼、亲子关系确认诉讼、收养诉讼)中适用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特别程序。这种特别程序的特征包括:由专门的审判机构加以审理,其组成人员的跨专业化;强制性调解程序的前置;以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为主导的程序设计等。本文同时建议通过制定《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或者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有关章节的方式,将上述特征体现于我国立法之中。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作为与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相对应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历来就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缺少了一个系统合理的物权法律制度,那么,一个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也是难以真正建立起来的。  相似文献   
8.
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的调整,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9.
通过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区分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既可简化对行为人意思能力的认定,又可在某些特定情形中保护行为人的个人利益。意思能力在青少年保护方面的作用体现在:未成年人的财产法律行为通常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但是,当出现认定有关行为有效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进,法官可以通过确认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相应的意思能力,进而认定有关行为有效。依我国现行法,未成年人不能作出遗嘱和遗赠。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官司可以通过确认未成年人在表示有关意愿时具备相应的意思能力,从而认定其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收养法》实际上承认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作出收养法律行为的行为能力,但有关规定仍须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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