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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对ISDS机制改革主要提倡了三种模式,其中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将传统的一裁终局的局面进行了改革创新,并构建了一套较之前全新的投资法庭制度。其设置的法官任用制度以及上诉机制大大增加了裁决的公正性,提高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推动国际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但此种上诉法庭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对二审仍允许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上诉程序较为复杂影响案件裁决、法官选任制度不健全。例如,欧盟与加拿大、越南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中设立的投资法庭制度反映出欧盟提出的ISDS机制系统式改革模式的优劣,这也为我国应对ISDS机制的改革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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