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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书勉 《法制博览》2013,(3):88-89,87
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价值性和可交易性,又不同于一般财产,具有特殊性。虚拟财产产生于网络游戏,近年来,虚拟财产纠纷逐渐增多。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特别是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纠纷为最为主要的虚拟财产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性质上属于服务合同违约纠纷。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以及玩家和服务商收集证据能力的悬殊性,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应参照通常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原则来分配,证明责任应该使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玩家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运营商承担主要但不是绝对的证明责任,并有相应的免责条款,来保证网络游戏环境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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