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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关键的法律机制,根据2018年第四次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允许公司股东通过代表诉讼来保护其权益。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律允许对这一程序进行豁免。但司法实践当中除了前述情况,还包括了“没有监事会”和“当公司监事以及除原告以外的其他董事会成员皆为被告的特殊情况下”等特殊情况。所以在中国,股东代表诉讼豁免制度一直备受争议而且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它牵涉到复杂的法律和实际问题。本文将探讨股东代表诉讼豁免的司法实践,并对于公司如何合规管理股东代表诉讼等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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