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2.
法史学界一般将西周的慎罚解释为谨慎地施加刑罚,认为其体现了宽缓、人道、谦抑的刑罚思想。但是,西周时期比比皆是的重刑、滥刑的事实让人对这一结论产生了怀疑。实际上,在西周的语境中,慎应训为重,慎罚即是要重视刑罚的适用。慎罚其意即指:刑罚的适用,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一切以能够实现统治者利益的最大化为适用依据。西周的慎罚思想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 相似文献
3.
在个人本位思想基础上产生了罪刑法定各派生原则,但随着刑法理念的进化,刑事实证学派以社会本位为基础,忽视了罪刑法定各派生原则保障人权的基本蕴涵。刑法学界以“个人有利让步律”为指导,使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相结合,从而对罪刑法定派生原则进行了改造。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理念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4.
冷必元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6):62-65
刑法学界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客体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有学者认为本罪既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实际上,立法者设置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而不是为了保护社会管理秩序。本罪是单一客体犯罪,其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5.
律师伪证罪应当存而慎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家权力仍极度膨胀且支配着整个司法流程的当前形势下,律师伪证罪的存在对人权保障和刑事辩护行业的发展都构成了一定危险。但是,考虑到法律职业商业化危机在中国愈演愈烈的态势,律师伪证罪并不能就此遽然废除。在当今社会,应该保留律师伪证罪作为对律师职业的一种外在约束机制,以之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律师伪证罪应该存而慎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把握律师伪证罪适用的适度性。 相似文献
6.
从操控者到局外人,从无责者到责任人,从被遗忘者到被保护人,在刑法发展史上,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嬗变过程。在当前的刑法学理论研究中,我们必须修正研究视野,既要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同时也要关注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切实地还被害人以刑事诉讼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7.
一中国历史上的司法制度源远流长,也极为浩繁和驳杂,这给司法制度史的研究带来了相当的难度,研究的路径总难以寻觅。然而,近读张兆凯教授编著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一书,觉得它非常巧妙地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研究路径,避免了陈旧研究方法的流弊。《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扬弃了传统史学著作编排体系,不再绝对以时间为经,而是把整部著作分化为五个专题,即司法机构与职官演变史、诉讼制度演变史、审判制度演变史、监狱制度演变史和监察制度演变史。这很类似于军事上“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战术思想。采用这一编排体系后,整个研究路径通畅分明… 相似文献
8.
发生在尼日利亚的阿米娜石刑案引起了西方国家各界的极大关注。西方学者认为案发地的沙里亚刑法所规定的私通罪违反了国际法和尼日利亚宪法,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实际上,沙里亚刑法体系中存在着严格的自我制约机制,能够切实地保障人权和实现正义。西方国家的种种指责,其意图只不过在于构建自己的法律文化帝国,在新时期实现自己对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殖民统治。 相似文献
9.
冷必元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1):76-81,106
死者近亲属对于死者存在着基于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侮辱尸体的行为侵害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人身权利。侮辱尸体罪完全符合设定亲告罪的几个标准。刑法应当将之规定为亲告罪,从而将侮辱尸体罪的追诉权赋予死者近亲属行使。当然,考虑到侮辱尸体行为在对死者近亲属构成犯罪的同时也可能对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犯罪,因此,侮辱尸体罪应进一步被规定为非纯正亲告罪。 相似文献
10.
论遗弃罪的扩大化——立法对比中的解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只规定在有抚养义务的主体不尽抚养义务时才成立,外国刑法对遗弃罪的扩大化规定比中国具有立法优势。对遗弃罪的扩大化规定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正是回应这一扩大化趋势,有学者对我国的遗弃罪进行了所谓的“当然解释”。不过,这一“当然解释”实质上却是不合理的类推解释。我国遗弃罪的立法漏洞并非法律解释所能填补。要完善中国的遗弃罪,就要进行新的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