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1.
清代地方政权分为四级:省、道、府、县(包括非直隶州)。中央政令通过省、道、府而达于州县,通过州县而达于民。因此,县级政权是直接对民的施政机关,它在各级政权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清朝统治者认为,“天下之治乱,视郡县而已”,而中央和省、道、府的职能“皆以整饬州县之治为治”。中央和省、道、府等上级机关都拥有对县官的监督、考查、节制之权。因此,如何管理好县政,是每一位州县官员都必须认真 相似文献
2.
3.
刘秀生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217(12)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是违法违纪、职务犯罪的多发区.如何建立和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水平,是当前亟须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4.
5.
6.
明清时期,官员队伍从衙门级别、官员品秩、官员来源和升迁秩序等方面有明显的层次结构,而决定着这一层次结构的就是科举制度。明清时期的科举制度与学校制度密不可分。政府举办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学校,在地方学校取得学习资格的人叫生员,俗称秀才。秀才本身尚无资格作官,但秀才本身有两种待遇,一是每三年可以参加一次在省里举行的考试,考中者称为举人;同时秀才有资格被选送中央的国子监去读书,他们称为贡生或监生,待遇同举人,都有资格作官。举人和监生都有资格参加中央举行的考试,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