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 毫秒
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腐败犯罪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法有关腐败犯罪主体的规定存在差异。我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与公约中公职人员的定义相比较更是南辕北辙。本文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更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完善我国国内法中有关腐败犯罪主体的立法。 相似文献
2.
3.
美国无权擅自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测量”——评“中美南海摩擦事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活动是沿海国与非沿海国和海洋强国围绕海洋军事利用及科学研究活动引生争论、争端的焦点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与水文测量一样都属于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权,别国无权干涉。而中国以及大多数发展中的沿海国家则认为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属于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得到沿海国的批准并接受沿海国的管辖。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以及各相关条款的规定看,军事测量活动对沿海国家构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未经沿海国同意的他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活动是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的。美国虽然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其却恰恰利用了公约的制度创制并享有了公约的利益,为此,美国理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4.
从联合国安全保障机制的缺陷看联合国在美伊战后的作用和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英两国无视国际法秩序、挑战联合国安理会安全保障体制对伊拉克发动军事打击。围绕伊拉克战后的重建 ,国际社会更希望伊拉克人民能够摆脱美国的干涉和渗透而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民主权国家。本文从国际法安全体制、安理会安全保障体制着手分析联合国安理会安全保障体制所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联合国今后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在重建伊拉克之际更应发挥其独一无二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对我国禁止公民个人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法律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29号令,随即,广播电视部为配合129号令而制定了第11号令的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29号令第3条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强调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含港奥台地区)卫星电视,必须按国务院第129号令及广电部第11号令的规定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紧接着,北京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电子工业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海关联合发布的公告… 相似文献
6.
7.
如何把握好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比重,历来是法学界中所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就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在真理论与实践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音乐著作权在实际生活中所面临的问题一、长期以来,我国人民由于受到历自传统,特别是“文革”时间的影响,比如“革命歌曲大家唱”等精神文明歌曲应大力推广、传播,时至今日,即使著作权法的颁布已有数年,但目前社会上的餐馆、卡拉OK、舞厅着场所,经营者依旧擅自以卡拉OK、激光唱盘、录音磁带著伴奏、播放手段,招揽顾客,大多数没有意识到他们的… 相似文献
8.
2013年是《开罗宣言》发表七十周年。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重庆、华盛顿、伦敦三地同时发表《开罗宣言》,誓言为达成《开罗宣言》的目的和宗旨,约定对日作战直至日本必须无条件投降为止。《开罗宣言》与随后发表的《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作为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构成二战后限制日本主权的法律基石,也为捍卫中国人民的抗战成果提供法律保障。七十年来,《开罗宣言》是东亚国际秩序的基石,它不仅是促令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基本文件,是对日关系正常化的法律基础;也是解决台湾问题,处理钓鱼岛等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坚持《开罗宣言》就是坚持国际法发展的正确方向,否定《开罗宣言》则是对历史进步的根本反动。 相似文献
9.
日本政府正在国会推动一项新法案,新法案将要求保护日本最南端的冲之鸟礁和最东端的南鸟岛的海岸线,在国家的直接管辖下建设港湾和码头。其立法行动的目的是谋求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益,强行扩张其海洋权益。中国政府对此公开表明了反对立场。从国际法的角度可以看出日本政府这一行为的不法性。 相似文献
10.
普遍性管辖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豁免,豁免权的存在也不意味着绝对不受惩罚。目前国际法的发展还不能超越当今国际社会以众多主权国家平等共存为特征的基本结构,行使普遍性管辖权只能在当事人国籍国明示放弃豁免的条件下才能实施管辖。在否定普遍性管辖原则优越外交豁免规则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实践中被追究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等严重国际罪行的往往又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对于这类有能力掀起并达到破坏世界和平和安全,严重危害人类的主权代表者决不能姑息放纵。在国际强行法犯罪中,被害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属于第一序位的自然权利,为了匡扶正义,必须贯彻有罪必罚原则,有罪不罚是国际正义的天敌,是暴虐世界的瘟神。今天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体系与安理会行使《宪章》第7章职权的有机联系为国际社会打击严重的国际罪行提供了一条法治的惩治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