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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调解制度经历了"着重调解———自愿调解———调解优先"的过程。在着重调解阶段,法院具有动员人们参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法律现代化的进程,消解经济发展带来的民众脱离政治依附性的离心力的政治功能;在自愿调解阶段,法院具有进一步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法律现代化这一基本方向的政治功能;在调解优先阶段,法院具有重新恢复民众对于社会现代化和法律现代化信心的政治动员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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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上讲,中世纪西欧的法律深受神学思想的影响,并在神权与王权长期的斗争过程形成了神权的独语特性;在世俗法领域强调初级互惠的观念;在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强调激发个人以决斗为表现形式的内在勇气。尽管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内在逻辑导致神性对人性的压制、法律人道主义的缺失以及法律独立性的缺乏,但是,这套逻辑及其所支撑的法律制度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它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现代转型以及法律主体性的开启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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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技术变迁的速度和方面受制于法律的实体规则。技术进步与创新作为法律技术发展的两种重要形式有力地推动法律实体规则的生成与演进,与此同时,法律技术也受到其内在标准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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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仅仅具有适用法条解决纠纷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根据具体情势去准确、恰当地适用法律从而推进公共政策得以执行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系列应对金融危机的公共政策对于保障公民生存权的的确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能动主义的司法哲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文件与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相关文件呈现出亦步亦趋的特点。这种一一映射式地线性执行方式建立在社会功能分化不充分的前提上。法律系统应当是社会功能分化的一个独立的次系统,其运作应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内部过程。就政府公共政策的执行而言,法院应当首先保持一种较为克制的态度,并通过宪法这一结构耦合机制形成司法在自治前提下的开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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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的检察改革举措对检察权能的合理性、检察程序的民主性以及检察决策的正当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因素是检察系统倡导和推行听证办案模式的内在动因和合理根基。与我国行政听证、传统检察办案模式和域外预审程序相比,检察听证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民主参与、适度司法化的办案模式,它由具有司法属性的检察机关主持,带有“公众参与”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元素,适用于具有救济性质的审前决策环节。当前检察听证的实务运行尚存在听证适用冷热不均、听证活动在“质”“效”之间难以平衡,以及听证意见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时间有内在张力等问题。为了保证检察听证办案模式能得以有效推进,检察机关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制度语境,包括司法资源的限制和传统办案模式的惯性,合理划定“应听”的案件范围,有效实施繁简分流的听证程序,并平衡不同程序之间的冲突,从而实现“尽听”的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6.
新中国成立必须完成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国家权力下沉,将国家权力延伸到基层社会。以国家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既是实现国家权力下沉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权力下沉的客观要求。人民法院要在基层社会始终在场,实现一种所谓的身体治理。然而,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与基层民众的具体诉求并不能始终保持一致,特别是人民法院的组织化极有可能带来自身的官僚化。为了克服这种情形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采取了群众路线。在具体的群众路线运用过程中,人民法院以"阶级出身"为纠纷解决的标准,追求一种"广场化"的司法效应,从而使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纠纷解决机制朝向一种压制型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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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幕友、状师等是清代主要的法律从业人员,他们在培养方式、教育内容方面存在差异。正式法律教育途径的缺乏致使清代法律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在清政府内忧外患的局势下总体爆发出来。随着清廷的衰败以及西方对中国进行殖民扩张的深入,救亡图存、师夷长技以制夷等理念深入人心,清廷不得不进行法律教育改革,包括学堂教育、留学教育的兴起,以及课程内容和考试内容的变化。这场改革对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开拓了国人视野,促进了近代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们越来越将司法系统作为国家治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倾向于法院能够积极地扮演推动社会转型的角色。司法建议制度在核心功能、制度前设、生效机制、实施动力上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制度设计者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建议制度的实施效果不佳。让司法建议制度更有生命力,需要将制度基础建立在自治型司法理念上,强化司法建议权的公共政策形成权属性,由审判委员会承担起制作司法建议的主要职责,淡化考核机制对司法建议的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9.
民众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不信任主要是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规制的唯科学主义倾向造成的.科学知识在事实上“俘获”了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法律规制,并将其锁入在这种被“俘获”的境地中,从而使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规制具有唯科学主义的倾向.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规制之所以体现出唯科学主义倾向,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还是在以传统工业社会中理解风险的方式来理解当下中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问题.当下中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再仅仅只是一种运用科学理性的活动,它也需要社会理性参与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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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创新及其路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济生活、自由理性、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律文化的矛盾与冲突以及公民的合理规避法律推动了法制的创新,因此结合时代的特征以及历史传统合理的选择创新路径是法制发展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