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丁华宇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4(5):71-74
《刑法》第37条的免刑规定具有较强的政策功能和司法价值。就个案而言,究竟符合什么样的具体情形方可判处免予刑罚处罚,完整理解《刑法》第37条内涵至关重要。"犯罪情节轻微"量定罪行轻重,是免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追求客观公正;"不需要判处刑罚"测查犯罪人格,是免刑裁量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追求合理差别。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下,是否免予刑罚处罚关键在内因,需要法官综合罪前、罪中、罪后三个阶段的情形综合审慎判断。 相似文献
2.
刑法适用中的个案解释是客观存在的。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它的确立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我们需要转变传统观念,解除法官进行刑法适用中个案解释的束缚,赋予法官相应的个案解释权,以实现刑法正义的个案平衡。 相似文献
3.
丁华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3):34-37
刑法中的自救行为是正当性行为,是公力救济的补充,在本质上属于私力救济,但不能把刑法中的自救行为等同于私力救济和民法中的自救行为。认定刑法中自救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其外延特征与构成要件这些刑法理论上的正当化根据。 相似文献
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公司、企业有关人员违反竟业禁止义务而实施的非法竞业行为。我国刑法将其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这虽然突出了对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保护,但不利对非国有经济的刑法保护,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丁华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我国刑法中存在大量的兜底性条款,主要表现为类比推断型和最后兜底型。其存在原因在于成文法自身的不足、立法者有限的认知能力和立法者的有意而为。立法者设置兜底性条款的目的在于实现严密刑事法网,堵截犯罪、保护法益的功能诉求。因此,在司法过程中,应当转变刑法观念、反思成文法的局限性、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合理理解和适用兜底性条款,以平衡堵截性条款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内在冲突。 相似文献
6.
对于被害人于危险接受场合下的刑事责任归结问题,既有的流变进路在自身逻辑上难以自洽,均无法圆满地妥善解决。处理危险接受案件,应以被害人自我决定权为基准。自我答责理论从被害人的自由意志出发,明确了被害人基于自由意思而陷入危殆化,形成了“意思、行为与结果的统一体”,所发生的法益侵害结果应归属于自己管辖领域,由其自我答责。自我答责理论的适用需加以限制性条件,避免责任认定混乱,在充足条件之后,可将自我答责理论适用于3类危险接受场合,以为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疑难案件提供理论补给。 相似文献
7.
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有必要将之纳入我国《刑法》调整。本文首先分析了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其次对刑罚权介入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刑罚权介入的三大原则:最后手段原则、必要性原则和适度原则。最后,对我国关涉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刑事立法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从犯罪主体、刑罚配置、处罚原则等多方面提出了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解散过程中债权保护的法律具有严重的滞后性,与现时大量侵害债权现象极不适应,民事、行政处罚乏力,刑法介入对公司解散过程中债权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中外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丁华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75-84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刑法中的正当行为不符合我国的犯罪构成,将其视为犯罪成立的消极条件并不科学。犯罪构成与正当行为不是入罪与出罪的反向关系,二者之间是基本规定与注意规定之间的关系。传统的体系安排具有合理性,应当加以维护。不应该将其作为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大动干戈的借口。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