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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知程序的设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显著特色。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设两款对告知作了原则性规定(分别见于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按照这两款规定,检察机关是当然的告知义务人。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承担并履行对两类诉讼参与人(或诉讼参与人的相关人)的告知义务,一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类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近亲属不在诉讼参与人之列,但属被害人的相关人,其取得诉讼代理人身份后,即成为诉讼参与人)。按照这两款的文字表述,检察机关在告知操作过程中必须遵循三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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