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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自伦为英国的殖民地后,当地的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基本上都是来自英国.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英语.但考虑到香港的居民多为中国人,因此也有些特别的措施.作为英国直辖的殖民地,香港的最终立法权属于英国,香港总督在英国政府的监督下,经立法评议会的建议和同意,可以委托立法的形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称作条令.1966年前,香港地区在原则上都适用英国法律.1966年后,根据香港的《英国法适用条令》规定,英国法在香港的适用已有了些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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