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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发型污染总量多、治理难度大,流动型污染流量多、执法力度弱,规避型污染增量多、管制措施少,违规型污染数量多、监管难度大是京津冀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面临的实际情况。应从制度规范入手,统一行政处罚标准、实现执法数据联网、明确区域限行规则、实现跨区域行政执法、确定加重处罚规则、统一市场管理标准、引入监察监督机制,实现京津冀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协同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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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钧泓 《法制与社会》2012,(24):111-112
由于核损害程度和范围高于其他损害,极易对核事故发生国以外的国家产生损害,因此许多国家认为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核损害国际责任体系,来代替内容迥异的各国国内侵权法.虽然关于核损害的国际条约体系在不断完善,但是只有少数国家成为相关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致使关于核损害的国际条约难以应用于相关诉讼,因此最关键的就是跨界核损害诉讼管辖权问题.本文将对跨界核损害国际诉讼相关于管辖权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为完善跨界核损害侵权诉讼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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