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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刑事证据应由法定主体收集
陈为铨
成效东
仇长华
《人民检察》
2001,(9)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要件。在审查起诉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比较容易掌握,而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就显得十分困难。突出表现在对证据收集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上,由于缺少侦查人员的身份载明情况,因而实际操作中很难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主体资格不合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联防队员代替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侦查收集证据等。侦查主体不合法收集的证据,往往会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带来诸多麻烦,其危害十分明显:一是耽搁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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